【部门解读】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5-23 00:00
来源:省财政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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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8〕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安徽省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及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等,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补充和动用程序作出规定,对超收收入及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资金等,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情形作出规定。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出台了《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财政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本《办法》。4月12-16日,征求了16个市财政局及厅相关处室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基本框架
《办法》共五个部分,共18条。
第一部分总则,共4条。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内涵定义及设置、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要求及补充和动用方案。
第二部分设置和补充,共5条。明确一般公共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公共预算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部分及连续结转两年仍未使用完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收入按规定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等,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同时,明确要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
第三部分动用,共2条。分别从年初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年中执行编制一般公共预算调整方案等两个方面,规范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动用程序。
第四部分账务处理,共3条。明确了预算科目、账务处理、国库单一账户存储等。
第五部分附则,共4条。明确违反规定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处罚。同时,明确市县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等。
三、主要变化
较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变化涉及8条,具体如下:
一是总则涉及2条,即修改第一条,明确制定办法依据;增加第三条,明确补充或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二是设置和补充涉及3条,即:修改第六条,增加闲置预算周转金等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修改第七条,增加市县可实行更加严格的政府性基金统筹使用措施;增加第八条,明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超收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三是预算科目涉及1条,即修改第十二条,增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出,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预算科目及账务处理。
四是附则涉及2条,即增加第十五条,明确违法违规使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处罚规定;修改第十六条,明确市县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四、主要特点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一)突出平衡,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办法》明确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具有储备性质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推动建立健全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二)突出规范,完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办法》重点围绕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等环节,从履行法定程序、明确补充情形、控制基金规模、规范账务处理等方面,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进行规范。即明确一般公共预算超收和结余等必须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情形,明确预算科目及账务处理等原则。
(三)突出程序,严格履行法定审查程序。《办法》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到位,即年初动用要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提请人代会审查批准,执行动用要纳入预算调整方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突出绩效,严格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