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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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1809-00035 组配分类: 其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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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9-21
发布日期: 2018-09-21
关于《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21 00:00 来源:财政局行财科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

    根据上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2014年以来,中央、省、市先后制定了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7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7年10月24日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修订了安徽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2018年7月6日宣城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管理局修订了宣城市市直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中央、安徽省和宣城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9月5日,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订了《宁国市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培训经费管理。

三、《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

新办法出台细化了政策规定,引导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规范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按程序办事,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总额,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对机关事业单位培训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和规范作用。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二十五条,包括开支范围和标准,计划和审批备案管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等内容,对培训的报批、组织、开支标准、监督明确了具体要求。

(一)明确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

1、将师资费从培训费综合定额中单列,并对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的讲课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2000元、3000元调整为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1000元、1500元;规定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执行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元标准。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2、定在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2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80元标准包干执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每天350元/人。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

(二)加强培训的计划管理。新办法就开展培训的计划和审批备案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培训计划和计划的调整经市干部培训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强调培训的规范组织。新办法在重申培训内容、用餐、活动等方面六项“严禁”、五项“不得”等禁止性规定的同时,强调各单位开展培训,原则上不得在市外举办。确属特殊情况,必须在市外安排培训的,须报市干部培训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如培训费确因特殊情况超出综合定额上限的,须经市干部培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培训所在地县级培训标准执行。

(四)明确培训的报销管理。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发票、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材料。涉及在市外开展的培训项目,应提供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的材料。

(五)严格培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明确培训费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十个方面,如违反本规定,对其责任人员,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