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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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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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3、《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十七条 第三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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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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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而予以核准的;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给予核定通过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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