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与实施:
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于2015年3月12日公布,201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是对第6号令《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修订。
二、意义:
《办法》坚持了《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的统一发布制度。在修订中坚持了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准确性、及时性、广泛性的基本思路和统一发布、鼓励传播的基本原则。
《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体现了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有关精神,体现了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和开放的姿态,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参与气象预报传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扩大气象预报传播渠道,提高气象预报传播时效,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
三、总体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本着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的原则。
二是体现与时俱进和开放合作的精神。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与合作的精神,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时效。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吸收基层和一线工作者、专家学者参与《办法》的讨论修改,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
四、基本思路:坚持“四性”
一是要坚持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二是要确保气象预报的准确性。三是要充分体现及时性。四是要充分体现广泛性。
五、基本原则:统一发布、鼓励传播。
统一发布,即强调气象预报的专业性特点,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必须由专业部门来提供,就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鼓励传播,即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传播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传播机构只要注明气象预报的来源,确保预报的准确和及时更新,国家都是鼓励和支持的。
六、修订的主要内容:
第一,坚持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这也是对《气象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细化。
第二,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同时《办法》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
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一是明确了传播主体。《办法》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办法》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法律制度
- 界定了有关概念及其内涵:
《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也就是说《办法》规范的气象预报仅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政府决策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不属于此办法规范的范畴。
办法补充了空间天气的有关内容。
- 明确了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一是《办法》第六条规定气象预报发布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
二是《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是《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3.建立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二是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 明确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和要求。
一是确立了鼓励传播的原则。《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
二是允许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
三是明确了传播气象预报的要求。《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如此规定是避免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