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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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893G/201806-00006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6-04 发布日期: 201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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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宁国市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6-04
发布日期: 2018-06-04
宁国市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6-04 00:00 来源:市经信委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生产销售“地条钢”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予以奖励的,适用本细则。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钢铁去产能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举报,并办理举报奖励相关事宜。
  第三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级举报平台所掌握;
  (四)所举报的内容真实、具体,能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人不属于负责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
  第四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
  (四)除举报事项外,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事实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举报,仅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的,给予20000元奖励;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的(含影像资料),给予30000元奖励。
  第六条   市钢铁去产能办公室应当在行政机关对举报案件查实后,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物质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钢铁去产能办公室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虚假举报、恶意举报,扰乱相关政府机关工作秩序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电话:市长热线,12345。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宁国市钢铁去产能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