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戴安仲)
发布时间:2024-01-04 16:36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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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仲:
性别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住址**省**市**路**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安徽元优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该单位玻璃深加工项目环评规定的涂胶、高压釜放空工序需配套建设的集气加活性炭净化装置及危废暂存设施未同步建设,2023年3 月起,该单位在环保设施未建成情况下,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1份,证明戴安仲、李明华为该单位职工,董媛媛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叶玉忠为安徽昕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2.该单位环评(部分)及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玻璃产品深加工项目于2020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按环评要求磨边清洗废水需建设沉淀循环水池、涂胶高压放空废气需建设活性炭净化装置、设置一般固废及危废暂存设施等相关环保设施;
3.2023年8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证明该单位检查时在生产,建有沉淀循环水池、一般固废暂存设施,活性炭净化装置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建设;
4.2023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该单位环保设施未建成,项目即投入生产;
5.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1份,该单位财务报表及用电记录发票资料1份,证明该单位自2023年3月投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5.5个月;
6.2023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3份,该单位正在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整改工作正在进行中;
7.环保处理工程合同及合同书1份,证明该单位在调查之前已着手环保设施安装及验收工作;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4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该单位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你作为该单位环保负责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4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大勇 李卓 电话:0563-4017440
地 址:宣城市宁国市 邮政编码:242300
宁阳西路司尔特综合楼C区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