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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MB1903316T/202401-00014 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税收热点问答】 税务热点问题咨询总结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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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税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税收热点问答】 税务热点问题咨询总结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26
发布日期: 2024-01-26
【税收热点问答】 税务热点问题咨询总结
发布时间:2024-01-26 15:15 来源:宁国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企业收取的租金,租赁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了,企业所得税中如何确认租金收入?的租金,租何确认租金

答: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 :企业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 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号)

 

3. 问: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如何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答: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4. 问: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发票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答: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文件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

 

5.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的金额合计是否包括交强险保费金额?

答: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其中,金额合计包括发票的保费金额(价税合计)、代收车船税金额和滞纳金金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