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全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乡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页面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云梯畲族乡政务公开专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时间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由乡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