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西镇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08 08:15
来源:霞西镇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提高霞西镇工作服务质量和办事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一、投诉内容
办事对象到霞西镇政府办理事项时,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不满意,或有异议的,均可投诉;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质疑和投诉。
二、投诉方式
(一)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但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相应责任。
(二)投诉人应告知被投诉的部门、交易活动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被投诉人姓名、具体事实情节和其他有效合法证据。
(三)霞西镇纪委负责接受办事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设投诉举报电话:0563-4251600。
三、投诉受理
(一)霞西镇纪委必须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在工作时间内随时有人接听。
(二)投诉接待人员要对投诉者有礼貌、热情、诚恳,采取多种方式做好相应工作。
(三)在受理投诉举报人当面投诉举报时,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签字;对受理电话投诉举报的,要耐心接听举报人的电话,仔细询问事实,如实做好记录;对投诉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认真分析并做好登记,及时予以办理;对署名和匿名投诉都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对署实名投诉举报的优先排查,认真反馈,并做好档案保存。
(四)投诉接待人员要区别不同的投诉情况进行认真处理,在事实未调查核实前不得主观随意表态。
(五)办事对象在霞西镇政府的现场投诉及突发事件,党政办应及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并积极协助纪委做好处理工作。
四、投诉处理
(一)镇纪委对投诉人的情况和投诉内容予以保密。
(二)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并将口头投诉及答复内容进行书面登记;书面投诉一般应书面答复。
(三)对涉及一个部门或个别工作人员的简单投诉,应及时进行协调,尽可能当场作出答复,不能当场作出答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回复处理结果。
(四)对重大、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事项的投诉,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各窗口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处理措施,镇纪委负责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对此项投诉进行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五)投诉内容经查属实,将对被投诉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等相应措施,情节严重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取消“评先表模资格”,并报市纪委监察局。
五、投诉回访
凡署名投诉的信件,镇纪委应当在投诉事项办结之后7日内,对投诉人进行回访,征询其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工作。
六、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二)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
(一)被投诉人不得威胁、压制、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二)投诉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和处理意见形成档案,予以妥善保存。
八、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