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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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312-0010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312-00102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22
发布日期: 2023-12-22
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2 16:08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务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住建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2、住建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住建局办公室要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3、住建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市住建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植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4、住建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住建局机关负责发布。住建局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住建局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制度执行。
  5、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6、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
  7、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8、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9、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10、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需沟通协调的事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意见和依据; 其他有关内容。
  11、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回复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2、行政机关认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该政府信息可能对公共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13、住建局机关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2)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他行政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3)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4)相关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5)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