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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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310-0002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非化工企业搬迁转移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23 发布日期: 2023-10-23
索引号: 11341702711708013U/202310-00027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非化工企业搬迁转移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0-23
发布日期: 2023-10-23
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非化工企业搬迁转移奖励扶持政策(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3-10-23 15:32 来源: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加快推进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非化工企业搬迁转移工作,推动化工园区重大项目落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奖励扶持政策。

一、奖励扶持主体

宣城宁国化工园区内所有非化工搬迁企业。

二、奖励扶持的条件

1.凡响应市委、市政府要求,配合国家级宁国经开区开展企业搬迁的非化工企业,均可享受搬迁企业普惠政策。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且继续落户国家级宁国经开区或宁国乡镇的搬迁企业,均可享受搬迁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三、奖励扶持政策

(一)搬迁企业普惠政策(参照“退二优二”政策):

1.土地转让片区价格。原则上,港口园区按照14万元/亩标准进行评估。原供地价格超过12万元/亩的搬迁企业,在实际供地价格基础上上浮2万元/亩。根据企业配合度情况,自搬迁企业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收储或转让协议的,给予土地评估价10%奖励。

2.工业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政策。已经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意按照土地转让价减去一般耕地报批费用(仅算报批费,不含指标费,耕地56.75元/平方米,3.7834万元/亩),为该类集体建设用地的转让价款。即南山片区、河沥片区、汪溪片区按照16万元/亩-3.7834万元/亩=12.2166万元/亩;港口片区及其他片区按照14万元/亩-3.7834万元/亩=10.2166万元/亩。无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由企业提供当时转让集体土地相关凭证(与所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以集体土地综合价为转让价款;若企业无法提供当时转让集体土地相关凭证,不予补偿。

3.财政补助政策。对纳入建投集团工业企业不动产转让(收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收,经开区财政全额予以奖励,资产交易过户完成后予以兑现给纳税人。

(二)搬迁企业继续落户宁国经开区或落户宁国乡镇的,方可享受如下搬迁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1.搬迁奖。搬迁企业在达到协议约定的亩均税收要求后,购买、租赁宁国市域内国有公司或社会资本建设的标准化厂房,或单独供地的搬迁企业,原则上,搬迁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基础上,再享受三年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的45%奖励政策。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给予搬迁企业资产转让价款中资产评估价值(含土地价值、附属物及构筑物价值、不可移动设备价值)的3%奖励。

2.停产停业损失奖。购买、租赁宁国市域内国有公司或社会资本建设经批准的产业园内的标准化厂房,或单独供地的搬迁企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奖励。按照上年营收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纳入规上企业的)、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停产停业损失奖励;上年营收20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奖励。

3.土地置换专项资金。凡落户于宁国区域内的供地企业,新建厂房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建设且竣工投产后,落户国家级宁国经开区的搬迁企业,按照搬迁企业原供地面积给予不超过9.6万元/亩拨付;落户宁国乡镇的搬迁企业,按照搬迁企业原供地面积给予不超过4.6万元/亩拨付。超过原供地面积的,不予拨付。享受土地置换的搬迁企业,不得享受《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规〔2022〕12号)文件中“新建项目奖励”政策。该拨款资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执行,即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购买厂房奖。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宁国市域内国有公司开展代建业务。支持企业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搬迁企业购买宁国市域内国有公司或社会资本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单体建筑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层生产性用房,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单体建筑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两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50元奖励。

5.租赁厂房奖。搬迁企业租用工业厂房(含社会资本建设的标准化厂房),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五年内任意两年税收需要超过400元/平方米/年;面积低于5000平方米的,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五年内任意两年税收总额需要超过200万/年。达到厂房租赁扶持条件的,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租金40%奖励;达到扶持条件1.2倍(含),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租金60%奖励;达到扶持条件1.4倍(含),给予年度实际支付租金80%奖励(该项奖励与搬迁奖“三减半”政策选择就高不就低享受)。

6.建设过渡期奖。搬迁企业完成转让后,新建项目仍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在宁国市域内),自项目供地合同签订之日起,给予搬迁企业免费搬迁过渡期,过渡期间须与建投集团签订租赁协议。原企业供地面积在50亩(不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免费过渡期;原企业供地面积在50亩(含)至100亩(不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9个月免费过渡期;原企业供地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2个月免费过渡期。免费过渡期产生的租赁费用由经开区财政资金保障,建投集团按照所租赁厂房、办公楼及生活设施租赁价格标准的50%与经开区财政进行结算。免费过渡期后,搬迁企业若继续租赁,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给予不超过6个月续租期,续租期间搬迁企业所租赁的厂房和办公用房,按照市场化缴纳租赁费用。续租期间产生租赁费用由经开区财政按照40%补贴至搬迁企业。

7.鼓励搬迁企业落户宁国乡镇,所在乡镇可以参照该政策执行。

8.资产评估达1亿元及以上的重大搬迁企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四、其他

1.本政策由宣城宁国化工园区非化工企业搬迁工作组负责审核把关。

2.本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经开区征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