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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11-00018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仅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法院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3 发布日期: 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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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以案释法】仅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法院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3
发布日期: 2023-11-23
【以案释法】仅有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法院如何划分事故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23 11:05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宁国市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真分析、综合判断,对事故双方作出了责任认定。

2021年11月,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对向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会车时,余某避让不及,不慎摔倒,造成余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余某摔倒后处于昏迷状态未能及时报警,且胡某未停车报警,交警部门事后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后余某被送往医院住院诊疗14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情为九级伤残;休息期为180天,护理期为90天,营养期为90天,后期内固定取出费用12000元。因余某损失在案涉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已获得赔付,商业险范围内一直未得到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案涉车辆商业险承保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责任应如何划分?”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可以得知,余某系右拐弯,胡某系左拐弯,两车相会,按照交通规则左拐弯车辆应当让行右拐弯车辆,从胡某驾驶车辆与余某会车并在余某摔倒后呈继续驾驶状态来分析,胡某未采取让行措施;其次,“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规定,受害人在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时,余某、胡某均驾驶机动车辆,但余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对于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而言,危险性小,车辆自身控制力弱且危险回避能力差,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对余某作为受害人具有间接影响力;再次,余某驾驶摩托车骑行在凹凸不平的乡村支线的弯道路面,在对方来车时出现避让不及后果,应该与自身未尽足够观察注意义务相关,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综上,法院酌定余某与胡某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余某各项经济损失42660.31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宣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法院应当审查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从而作出责任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无小事,广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行驶途中,务必遵纪守法、文明驾驶、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