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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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734/202306-0013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凤形智慧农商城地下室支护桩坍塌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6 发布日期: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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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住建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凤形智慧农商城地下室支护桩坍塌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06
发布日期: 2023-06-06
宁国市凤形智慧农商城地下室支护桩坍塌事故初步调查结果报告
发布时间:2023-06-06 11:43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5月22日上午10时15分,凤形智慧农商城项目施工现场发生地下室工程部分支护桩坍塌,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宣城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科学施工,确保项目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做好居民安置回迁和舆情稳控工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要求“后续做好有资质的权威第三方检测评估,加固措施也要经过专业评估,确保安全。全面调查事故原因”。发生坍塌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2023年5月29日成立宁国市“5.22”凤形智慧农商城地下室支护桩坍塌事件调查组(简称“5.22”调查组),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住建局、司法局、城管执法局、征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津街道、应急局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5.22”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人员询问、专家论证,对本起事件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件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项目情况

(一)基本情况。该项目地块位于西津街道凤形路西侧,总建设面积28750平方米,施工合同约定价款为49932552.68元。2021年9月15日由自然人叶某竞得后成立了宣城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建设周期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竣工、18个月内农贸市场装修完成、20 个月内投入运营。

(二)进展情况。该项目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于2022年8月14日组织专家论证审查,8月31日完成设计方案修改并通过论证审查。2022年9月29日召开了支护施工方案论证审查会,邀请了5名专家组成了专家组,进行现场方案论证,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2022年11月2日,支护施工方案修改后报专家组长确认,确认意见为“经复核,该方案已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方案可行,能够指导施工”。支护桩工程于2022年9月30日进场施工,2022年10月31日施工完成。城投公司拍卖后,在施工方全程指导下2022年11月26日开始土方开挖运输,2023年4月27日完成。2023年4月25日建设单位接收了该地块,4月27日核发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至今没有办理施工许可,也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519日建设单位咨询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目前尚未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建筑许可相关事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22日上午10点15分,凤形智慧农商城项目工地南侧边坡发生坍塌,上午10点20分碧桂园二期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凤形智慧农商城项目坍塌情况,并说明现场有燃气泄露。接到报告后,市政府分管领导、住建局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立即切断周边居民水气,转移周边群众。截止22日下午16时30分,对坍塌区域旁的碧桂园二期27#楼及其周边的28#、29#楼共75户住户全部避险转移到位。22日晚上20时30分,组织34位业主代表会商,告知应急排险情况,通报下一步处置方案。

5月22日12时30分,组织在宁作业的相关央企施工单位工程专家进行现场勘察,制定应急排险方案。22日15时20分启动应急排险工作。5月23日中午已完成沿边坡全线土方回填加固,24日凌晨3时许,全面完成应急排险工程。

5月26日下午,市领导在信访局约访避险转移群众代表,就群众关心的房屋安全、房屋折价、赔偿方案、事故调查报告、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许可以及出具能够回家居住的书面文件等六个方面问题逐一进行答复。并根据群众要求,依据专家论证意见,以住建局、西津街道名义,向所有避险转移群众发放《通告》,建议群众于27日上午回家居住,如不回家居住的,后期所产生费用由群众自理。27日上午12时许,所有转移避险群众已全部离开酒店,返回家中或投亲靠友。

目前,正在进行周边四周房屋沉降观测和深层土位移观测工作,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混凝土的强度和锚索的抗拔试拉,该项工作正在进行。

三、专家论证结论及坍塌原因

5月24日15时30分,从省级专家库抽取的结构、岩土、检测专业5名专家召开现场论证会,就采取的土方反压应急措施合理性,27#28#29#楼安全性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进行论证,经论证:

1. 基坑南侧西端支护桩发生坍塌后,及时撤离27#28#29#楼居民并采取土方反压基坑措施是合理的,回填土方的范围、宽度、高度合适。

2. 27#28#29#楼与基坑水平距离、竖向关系,结合现场及场地地质条件,地基基础情况,三栋楼目前是安全的,但应加强竖向、水平向变形及倾斜观测。

3. 基坑坍塌的原因初步分析为,本工程基坑南侧岩层层理与基坑关系为顺层层理,采取措施不到位;连续强降雨加速基坑支护结构变形并出现整体坍塌。

四、事件调查相关责任单位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是建设单位。宣城某某限公司,法人代表严某某(女),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朱某某。至2023522日事件发生时,该项目一直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也未办理施工许可,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管理条例》第57条,建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是勘察单位。安徽某某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佟某某,岩土工程勘察甲级。现场项目负责人胡某某。在522日该工地出现坍塌事件之前,未向该项目建设方提供了边坡勘察的有关报告,地勘资料不准确,内容不全面,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3.2.6条,应提供中风化砂岩产状及裂隙,而勘察报告未提供中风化砂岩及裂隙,特别是岩层的走向、倾角与基坑边坡的空间关系。从现场坍塌的照片来看岩层的东西走向、倾角45度与基坑边坡是顺层层理关系,最为不利,这是坍塌事件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是设计单位。某某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聂,建筑工程甲级,勘察乙级。现场技术负责人为李某某。作为有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未根据现场完成情况,充分考虑沉积岩的走向和坡脚,导致摩擦角和粘聚力折减,从而导致结构计算标准降低。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是施工单位。江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房地产二级开发资质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付某某。

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规范进行施工:1)锚索没有任何抗拔检测资料;(2)锚索自由段未设置;(3)现场基坑坡顶未按图纸要求进行混凝土硬化;(4)支护面层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泄水孔;(5)钢围檩未按图施工(设计为双拼25#槽钢,施工现场钢围檩为双拼20#轻型槽钢且为废旧产品,造成钢围檩刚度及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6)钢围檩与支护桩之间未用楔形钢台座(每处二块)垫实(施工现场用木块,变形无法控制);(7)钢围檩未按设计要求等强连接成整体,造成腰梁受力不均匀;(8)双拼槽钢钢围檩之间未用钢连接板连接(施工现场用钢筋连接,且间距过大焊接质量不满足);(9)现场锚索实际施工长度,锚索预应力施加值大小不详;(10)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委托进行变形观测;(11)试挖阶段未通知设计及勘察单位到场,施工结束后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未对相关建筑材料进行送检:总包单位通知了钢筋原材料检测、钢筋焊接检测、混凝土试块检测,其他的检测内容未通知检测单位检测。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65条和《建筑工程许可管理办法》第12条,建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是监理单位。安徽某某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仇某某,资质为市政乙级、房建乙级。现场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仇某某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监理单位未签发工程开工令,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没有主动督促施工单位对支护的原材料(钢筋、锚索)送检,未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也未要求施工单位对未按图施工的部位进行整改,相关工作只是口头布置,没有按照要求落实到位。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建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是监测单位。安徽某某检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殷某某,公司资质是测绘甲级。现场检测负责人姚某某。变形检测方案没有经过总监审批,程序不到位,周边建筑物水平位移9个点未测,没有达到规范的布点要求。基坑四周观测点9个测了8个点,还有一个点不满足埋设条件,观测的频次不能满足设计的要求。以上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38条,建议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事件教训,参建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

二是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工作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住建等部门及属地要及时共享建设工程项目许可信息,涉及到项目安全和管理的各部门在项目拿地后就要主动上前、主动作为、互通信息、加强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