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政策法规> 部门文件
索引号: 12341702730007167Y/201305-002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公管字[2013]3号
成文日期: 2013-05-07 发布日期: 2013-05-07
有效性: 已失效
索引号: 12341702730007167Y/201305-0020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宁公管字[2013]3号
成文日期: 2013-05-07
发布日期: 2013-05-07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印发《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7 00:00 来源:宁国市政务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现将《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18日

  
抄送:各乡镇、办事处,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管理,根据《安徽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的招标工程造价标前审核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是指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或控制价审核。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是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造价咨询机构。
  第三条 市公管局负责全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责任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投资行为负责。
  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公管局提交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公管局依照本办法组织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并下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意见书。标前造价审核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财政部门凭市公管局下达的工程造价标前审核意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下达采购计划。
    第五条 建设工程预算价或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及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所在单位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审核机构对审核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第六条 招标人申请标前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算价或控制价审核申请。
  (二)工程量清单、预算价或控制价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三)施工图纸。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应当自招标人交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出具审核意见书并报市公管局。                   
  (一)预算价或控制价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3个工作日内;
  (二)预算价或控制价造价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
  (三)预算价或控制价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7个工作日内。要求招标人整改后重新送审的审核时限自重新送审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在预算价或控制价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送审资料,要求招标人整改后重新送审:
  (一)预算价或控制价编制严重违背施工图纸、计价规范和施工规范等实质性要求的。
  (二)主要项目工程量和金额偏差率±10%以上的。
  (三)存在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九条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办理审核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核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预算价或控制价审核包括预算价或控制价符合性审核、预算价或控制价编制合法性审核、工程量清单审核、综合单价审核、暂定价及暂定金额的合理性审核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预算价或控制价合法性审核,主要审核预算价或控制价的编制或者核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有关规定。
  预算价或控制价编制符合性审核,主要审核工程造价预算报告书的计价依据是否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本市有关规定。
  工程量清单审核,主要审核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设置是否合理,措施项目列项是否合理,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描述是否规范,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综合单价审核,主要审核如下内容:
  (一)预算价或控制价的各项费率是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推荐费率计价。
  (二)预算价或控制价的各项材料价格是否按最新的《宣城工程造价》并结合工程所在地市场价计价。对于《宣城工程造价》查询不到相关计价信息的材料、设备,是否进行市场询价,是否附有询价依据。
  (三)清单项目套用消耗量标准及子目换算是否合理,对于消耗量标准缺项的清单项目组价是否合理或者是否按合理暂定价处理。 
  第十二条 市公管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建设单位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工程造价编制的中介机构,不得对该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标前审核。工程造价编制机构和审核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审核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编制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市公管局和招标人对其进行约谈;两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纳入不良记录,库内企业剔除出库,库外企业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标前审核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工程编制单位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而未能发现的,市公管局和招标人对其进行约谈;两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纳入不良记录,剔出中介库,诚信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设计施工总承包、BOT、BT等模式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