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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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2311-0000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宁国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0 发布日期: 2023-11-2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2311-00009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关于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宁国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1-20
发布日期: 2023-11-20
关于征求《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宁国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20 10:12 来源: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人民防空发展改革任务,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发改委办公室,地址:宁国市人民路财政综合大楼9楼,来信请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宁国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三、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NGfagaiwe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宁国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0日。
  联系人:文运喜;联系电话:0563-4116191
  附件:《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宁国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宁国市发改委      
2023年11月20日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宁国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人民防空发展改革任务,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目标任务,按照战备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求,以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通过明晰人防工程产权,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提升,推动我市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任务
    以单建式人防工程(利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确立部分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一)新建人防工程
    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宁国市行政区域内拟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该项目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建设单位(个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将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属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国有全资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既有人防工程
    1.对于财政投资(含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依法依规统一划转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在做好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同时履行好维护管理义务。
     2.对于社会投资类结建人防工程,鼓励采取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参照本实施意见中财政投资建设类既有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按一事一议原则稳妥处置。
上述(一)(二)条目中,市政府确定的市属国有全资企业,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国有全资企业。
     三、具体实施
    (一)明确工程维管主体,确保战备效益
    1. 新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 确权登记为国有的既有人防工程,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既有单建式人防工程已办理供地、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后,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并办理转移登记;其他既有结建人防工程移交,由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持移交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3.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经营使用并履行工程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可通过第三方服务对人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专业维修;可根据人防工程日常管理需要,与相关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报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人防工程(含“非国有”)战时统一由国家调度使用。
    (二)规范资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1. 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可依法灵活采取租赁经营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在确保工程战备使用效能的前提下,鼓励探索以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不得以产权为标的),让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中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国有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国有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等。
    2. 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
    (三)落实部门协同监管,增强社会效益
    1. 人防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业监管责任,结合日常检查、专项行动和投诉举报等,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维护管理责任。
    2. 财政(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审计、公安和消防等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对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开发利用、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经营收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凝聚各方合力,达成信息共享,着力提高人防工程维管水平。
    3. 人防工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履行自身职责,严格落实维护管理责任,防范化解人防工程内的安全风险隐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改革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创新,强化政策协同,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对推进改革的创新做法、取得的成效及时提炼总结,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会商、合力解决,全面推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讲解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主要内容及各项政策措施,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关心和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人防工程是国防设施的组成部分,人防工程战时功能的发挥,不仅取决于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还取决于平时维护保养是否到位、平战转换能否及时。长期以来,国家法律法规一直没有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由此导致的人防工程维管权责不明确、经费难筹措、监管难到位、战备难保障等系统性问题,成为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难点堵点。
    2017年起,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到2022年底,浙江省11个设区市中已有10个全域开展改革,仅杭州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去年,我省蚌埠、宿州、六安和铜陵等市率先开展试点改革,已经出台相关文件。今年1月,省国动办确定宣城市、芜湖、马鞍山、滁州等市为2023年全省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
    二、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宣城国动办草拟了《实施意见》初稿。并赴赴嘉兴、海宁、铜陵和六安等地学习调研,在调研基础上修改完善初稿,形成《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5-6月,完成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企业意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等,并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修改。6月26日,通过公平竞争审查。7月3日,通过我办党组会审议。8月18日,通过合法性审查。9月5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已按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9月28日,最终,形成《实施意见》下发至各县市区。我市根据宣城市《实施意见》拟定宁国市《实施意见》初稿。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指导思想、改革任务、具体实施、保障措施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任务。以市本级单建式人防工程(利用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确立部分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国有人防工程的产权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1.新建人防工程。自2023年6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拟出让(或划拨)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土地出让公告(或划拨决定书)附件中明确: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及其独享的口部建筑,建设单位(个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后,将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属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由国有全资企业依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建议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国有全资企业。
    2.既有人防工程。对于财政投资(含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建人防工程,依法依规统一划转给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在做好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同时,履行好维护管理义务。对于社会投资类结建人防工程,鼓励采取建设单位申请、人防主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参照《实施意见》中财政投资建设类既有人防工程管理模式,按一事一议原则稳妥处置。
    (二)具体实施。一是明确工程维管主体,确保战备效益。产权划归国有后,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经营使用并履行工程安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习演练等义务,实现权责有机统一,战备功能得到有效保障。二是规范资产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确保人防工程战备使用效能的前提下,鼓励探索以人防工程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不得以产权为标的),让人防工程在平时使用中产生最大经济效益。人防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落实部门协同监管,增强社会效益。人防主管部门落实专业监管责任,加强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维管责任落实到位;相关职能部门协同监管,凝聚合力,提高人防工程维管水平;人防工程产权人和使用人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使用和维护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检查指导。
    (三)组织保障。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广泛宣传动员等。
    下一步,针对新建人防工程,我办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具体登记和使用管理办法。针对改革前既有人防工程,由于建设主体复杂多样,我办将进一步摸清底数、分类评估,积极探索、有序平稳地推进改革工作,最大程度明晰产权、盘活资产。

    解读科室:国防动员科
    解读人:国防动员科科长  文运喜
    联系电话:0563-4116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