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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9-0001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2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9-0001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2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8
发布日期: 2023-09-08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09-08 09:29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付XX,男,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住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XX超市(XX路店)的举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超市(XX路店)购物消费纠纷,单号为:XX,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签收。被申请人在2023年3月15日告知受理,在2023年4月3日作出回复,回复内容为:关于举报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四条,被申请人具有处理举报职责。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是依据质检食监便函【2009】38号涉案产品没有包装,所以属于农产品,不予立案,该认定严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不予立案决定,本案涉案产品是猪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属于肉制品--熟肉制品血豆腐加工食品,因此不属于农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取得许可才能生产。被申请人适用老旧的2009年文件以没有包装为由不予立案没有依据。再次,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多次更新,根据最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涉案产品属于蒸煮成型的熟制猪血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猪血液有根本区别,农产品猪血是液体,屠宰场出来后经过检验检疫送入食品加工厂生产,本案产品很明显是经过加工的固体血块,依法需要食品生产许可才可以生产经营,因此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依法应该撤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事的处置结果,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理由充分。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交由执法人员核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XX,负责人尹X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鲜肉零售;水产品零售;牲畜销售;鲜蛋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柜台、摊位出租;房地产经纪;初级农产品收购;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游艺娱乐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时,生鲜销售区未见申请人所反映的猪血。经询问被举报人生鲜经营负责人金XX,其表示其未售卖过猪血。被举报人承认根据举报材料中照片应该是从其处购买的鸭血。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进货单据,其鸭血上级供货商为XX生鲜配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食品生产分类目录是为了方便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许可时按类别进行申请,不是对其定义。如茶叶,在生产企业申请食品许可时按茶叶类别申请,但不能由此否定市场上毛茶等初级茶叶产品为食用农产品的事实。《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早已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进行修改,删除了举报人所提肉制品-其他熟肉制品-血豆腐条目(请市监局提供)。依照国家总局关于麦芽糊精等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便函[2009]38号)中说明,禽畜血制品如办理生产许可时按照肉制品进行审查发证。国家总局关于麦芽糊精等产品生产许可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便函[2009]38号)一直作为禽畜血制品如果办理生产许可时的参考文件。而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定义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按照定义,是指经过复杂生产过程以及包装工艺的产品。本案中,涉案鸭血为简单凝固成形后直接进入市场,无外包装形式,即制即售。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分类,禽副产品主要包括鸡、鸭及其他禽类的肝、心、胗、肾以及头、爪、翅尖等其他禽副产品。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鸭血应属于农产品中的禽副产品。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散装鸭血应属于食用农产品,依照现有群众生活习惯及市场销售管理情况,应依照鲜肉及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事的处置,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过核查于2023年4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事的处理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事的处置结果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2年3月11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提交《反应信》,举报其于2023年2月16日支付2.5元在XX超市(XX路店)购买的散称猪血未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标注生产厂家信息及生产日期、保质期。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反应信》后交由执法人员核查。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经审批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宁市场监管﹝2023﹞第2-11号)及《关于对付XX投诉举报XX牛肉汤馆等3家市场主体涉嫌违法调查核实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并于2023年4月7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收到上述材料。上述《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复函》明确告知申请人对其就XX超市(XX路店)的举报不予立案,并在《复函》中明确“如对本回复不服,可于收到本回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反应信及其邮寄凭证、现场笔录、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凭证、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函》、邮寄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后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一并送达的《复函》中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申请人于2023年4月8日即已签收,但其直至2023年6月14日才向本机关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在复议期间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其超期申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正当理由。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