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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住建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3-09-28 11:30 征集结束日期:2023-10-27 11:30 状态:已经结束
  • 征集公告
  • 征集结果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445761594@qq.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中心,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10号,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27日。

联系人:陆皓,联系电话:0563-4037064

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8日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及以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占概算总投资比例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以中央、省、宣城市级资金及世界银行贷款为主的项目,资金提供方、贷款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行业系统领域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先履行审批手续,后实施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范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政策性、技术性及未知性等因素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三)暂定价项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签证;
     (四)工程量增加、增加建设内容、清单漏项及材料差价导致费用的增加;
     (五)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施工方案的调整;
     (六)其他事项变更。
       第三章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清单编制及清单审核等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应细致、准确、完善。施工须严格按图实施,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填报《工程变更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审批单内容不得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或增加工程量,规避招投标。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变更审核管理及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变更程序;
     (二)由提出变更方填写审批单,并注明变更项目的内容、理由、部位、工程量、预算及对工期的影响等;
     (三)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牵头,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及勘察单位等,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会商(不涉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则无需参加),并由相关代表在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签证单应连续编号并载明变更日期;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附变更的详图,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盖章。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五)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类别及工程变更价款,先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
       第七条 设立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建设项目,其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使用应严格履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建设等部门的工程洽商程序,并按要求提请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其工程变更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内,确需另增加工程变更量的,应严格按照本细则第八、九、十条执行。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或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重要项目分级审批程序:
     (一)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的: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为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的二级机构(或下属单位)。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5%(含5%)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5%以上10%(含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2.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为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6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0%以上15%(含15%)以下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5%以上20%(含20%)以下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单次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审查累计变更),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20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单次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审查累计变更),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投资额4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较大项目分级审批程序:
     (一)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的: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为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的二级机构(或下属单位)。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5%(含5%)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5%以上10%(含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2.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为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0%以上15%以下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6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5%以上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单次工程变更,项目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数据资源局联合审查累计变更),审查结果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投资额40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分级审批程序:
     (一)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的:1.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为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的二级机构(或下属单位)。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5%(含5%)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5%以上10%(含10%)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2.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代建单位)为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二)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以外单次工程变更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或累计变更金额达合同价10%以上的,经相应乡镇(街道)或市直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引起以及依据有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如人工费、税金、不可竞争项目、材料价差等),纳入累计变更造价进行审批(无需按照单次变更审批)。
       第十二条 经批准核定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工程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核定部门申请调整。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须先审批后实施,不得擅自施工,但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工程变更与施工同步进行,并及时履行审批手续,同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一)救灾抢险、安全防护等突发应急事项的工程建设变更;
     (二)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急需处理的变更。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一)投标文件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二)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参照类似价格计算变更价款;
     (三)投标文件或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组价时应参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计价规范,并按照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比率下浮后,计算工程变更价款。主要材料应注明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材料价格参照施工同期宣城市造价站或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两种信息价不一致时以宁国市物价局发布的信息价优先,无相关信息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
     (四)原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项目因变更需删除的,按投标时报价核减;
     (五)对已完成的项目因变更需拆除的,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作为确定变更价款的依据。
     (六)投标报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工程量15%的清单项目,应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确定调整部分的单价。
     (七)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签证单、设计变更文件、工程变更审批单、市政府批准文件、现场影像资料等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政府建设项目未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工程变更审批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条款,认真履职,切实把好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关。凡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除按合同赔偿有关损失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条款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工程变更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三)将工程变更实行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五)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或对变更审查不严,造成投资损失浪费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建设项目变更行为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经开区、各乡镇(街道)及市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2021〕7号)自动失效。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2021〕7号)于2021年制定,实施2年以来,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节约工程造价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反映该实施细则在变更分类管理、审批效率、违规责任追究方面存在不足,亟需修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参考宣城市其他县市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对《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办〔2021〕7号)进行了修订,并组织了相关单位进行了讨论,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讨论稿》。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对原变更实施细则的分级管理、审批程序、违规责任追究内容进行调整,从而提高变更审批效率,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并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维护项目实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出台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加强项目投资控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2023年8月,通过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政策、开展调研,收集相关数据资料等,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9月份草拟《实施细则(修订)(讨论稿)》,前期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9月27日,通过办公平台征求各市直单位及乡镇(街道)意见,再次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5日,组织重点乡镇、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召开现场征求意见会议,针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实施细则内容不涉及专业技术领域问题,因此未开展专家论证。其内容不涉及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因此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行了修改完善。9月27日,通过办公平台征求各市直单位及乡镇(街道)意见,再次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10月25日,组织重点乡镇、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等召开现场征求意见会议,针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实施细则内容不涉及专业技术领域问题,因此未开展专家论证。其内容不涉及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因此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主要内容
  (一)总则,第一至三条。明确《实施细则》出台目的及变更管理基本原则,强调本细则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及以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工程变更应先审批后实施。
  (二)工程变更的范围,第四条。明确工程变更定义、工程变更的范围,强调变更不包括《安徽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第五至十四条。明确变更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的审批权限及价款确认依据。增加了规范暂列金(或预留金、备用金)的使用规定,造价增加后引起的的概算调整程序,以及政策性调价的审批程序,便于合理必要工程变更的高效实施。对工程变更实施分级管理,根据合同金额将工程项目划分为重要项目、较大项目、一般项目,变更审批权限根据项目类型相应调整。
  (四)法律责任,第十五至十九条。强化责任约束,明确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个人的违规情形及违规责任,增加了施工单位的违规责任。
  (五)附则,第二十至二十一条。要求相关单位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由各相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解读机关和其他适用对象。


结果反馈

  2023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我单位通过宁国政府网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宁国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意见征集期间,我单位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



宁国市住建局
2023年10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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