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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2309-0004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发布日期: 2023-09-06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2309-00041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9-06
发布日期: 2023-09-06
关于印发宁国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6 15:11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国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5日



宁国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升宁国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能力,建 立健全宁国市内河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 高效地组织内河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内 河水上突发事件的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损害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 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 徽省交通运输厅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应 急预案》《宁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范性文件,结合宁国市水上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国市行政区域内河、湖泊等通航水域内船舶、 设施及其水上人员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水上突发事件遇险搜救的应急反应行动。
适用于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人员等。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宁国市人民政府成立宁国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 ( 以下简称 市指挥部) ,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 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交通运输工作的副主任、市交 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 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青龙湾管委会、市总工会、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等有关单位。
2.1.1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指示和要求。
(2)建立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本地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水上突发事件应对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水上 搜救重大问题;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3)建设具有指挥调度、应急资源数据库、预测预防预警、险情信息收集等功能的水上搜救指挥平台,提高组织、指挥和协 调能力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4)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 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5)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6)承担搜救责任区水域船舶造成的油污泄漏应急工作;
(7)完成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宣传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引导和服务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搜救水域通讯基站的建设及维护,确保通讯畅通。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公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负责110接报水上险情的传递工作,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工作,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组织公安船艇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经费,及时安排应急抢险紧缺物资购置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搜救人员的保险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应急工作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技术支撑。
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市际、市内跨区域水域应急救助协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资源共享、长三角区域水上搜救合作等工作机制,强化水上突发险情、船舶污染水域事件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区域联动、行业协同的工作格局。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 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全市港口码头、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 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渔政公务船艇的搜救装备配备,提升救助功能技能。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施水上遇险搜寻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情信息。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向相关部门以及旅游单位、个人发布水上遇险信息;协调处理涉水旅游的险情事故。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健全市际、市内跨区域水域应急救助协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资源共享、长三角区域水上搜救合作等工作机制,强化水上突发险情、船舶污染水域事件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区域联动、行业协同的工作格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辖管范围内城市园林、公园等水域的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青龙湾管委会:配合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做好青龙湾原生态旅游度假区水域的水上搜救应急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突发事件事后的调查工作,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市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现场处置工作, 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灭的组织指挥工作。
事发地乡镇、街道:贯彻落实上级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负责及时向宁国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报告水上搜救事件情况,并在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市指挥部或上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后,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担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
(2) 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 编制、管理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4) 拟定全市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 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5) 拟定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6) 承办市指挥部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2.3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根据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 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由市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救助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及时报告救助进展,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 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事发地乡镇、街道等成员单位组成。
(2) 抢险救援组: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搜寻救援力量和专家开展救援,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救援大队、蓝天救援队等成员单位组成。
(3) 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由市卫健委牵头。
(4) 安全警戒组: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 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对事件遇难人员遗体进行鉴定;维护事件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由市公安局牵头。
(5)新闻宣传组: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由市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
(6)善后处置组:负责遇难人员身份确认、遗体消毒和处置; 负责家属接待、心理疏导及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理赔等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组成。
(7)技术指导组: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成员由打捞、消防、防污、特种 设备、卫生、渔业、通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机制
建立宁国市水上搜救事件监测机制。 落实分工、职责,确定 程序与方法。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畅通发布途径,及时对水上突发事件风险进行预警。按照早发现、 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监测,交通、水利、气象、 自 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对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监测,发现可能导致水上搜救事件的信息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市人民政府等上级部门报告。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获取及共享机制。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 (如大雾、暴风雨) 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水利部门对水文变化 (如流量、水位) 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 发事件;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 (如山体滑坡、泥石流) 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交通部门负责收集全市相关机构或相关乡镇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水上交 通安全形势 (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 进行监测分析, 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2 会商机制
建立会商研判机制。对可能导致水上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建立健全会商研判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定期组织分析预判。重点时段加强对水上突发事件影响的预判预测,指导做好预先防范。
3.3 预警信息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分为四个级别。
3.3.1 一级预警信息 (特别重大 )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 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 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 等天气系统影响, 内河 (湖区) 平均风力12级以上或阵风 14 级以上并可能持 续;
(2) 受降水影响,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达到临界水位;
(3) 受天气影响造成能见度不足 100 米;
(4) 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3.2 二级预警信息 ( 重大 )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 内河 (湖区) 平均风力10级以上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 受降水影响,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达到警戒水位;
(3) 受天气影响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4) 其他可能引发重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3.3 三级预警信息 (较大 )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 24 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 内河 (湖区) 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 受降水影响,预计市内主要河段水位上涨即将达到警戒 水位;
(3) 受天气影响造成能见度不足 800 米;
(4) 其他可能引发较大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3.4 四级预警信息 ( 一般)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 24 小时内可能或已受热带气旋、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 响,内河 (湖区) 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 受天气影响造成能见度不足 1000 米。
3.4 预警启动及信息发布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始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确认后,市气象、 水利、应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 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内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港口码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过往船舶等转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5  预警预防行动进入预警期的市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和危害,采取下列多项行动:
(1)启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有关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专业技术机构、应急队伍和专家等进入应对或待命状态;
(2) 水域负责单位及水域景点企业应当检查本单位抢险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并由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3) 责令物资供应部门调集抢险搜救装备、器材、物资等做好应急准备,随时待命;
(4)责令相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交通运输、通讯信息、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
(5)采取必要的预防性措施,化解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风险;
(6) 强化监测,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有关信息;
(7) 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遏制谣言传播。
3.6 预警解除
当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水上突发事件已不满足最低级别的预警启动标准,且现场得到有效控制,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评估符合相应条件时,按照“谁发布、 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 1 信息报告
事发地乡镇及事发水域管理部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 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 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应急、 公安等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事发单位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拨 打报警平台电话 ( 110 、119 、120 、122 等 )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得到信息的单位除按规定程序报告,可同步越级上报相关情况。
4.2报告时限
在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时,30分钟内先行电话报告,1个小时内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对于上级部门催报的和要求核实的信息,应当立即做出有效回应。并跟踪和续报事件及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件等级和应急处置需要通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4.3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死亡人数、可能 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同时可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3)事发现场的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 流向等。
4.4信息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及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通报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
4.5先期处置
(1)事发地乡镇、事发水域责任部门及责任企业立即开展先 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标明事件区域,封锁事件场所,并采取其它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紧急疏散周边群众等;
(2) 乡镇及其有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力量搜救伤亡人员,控制影响;
(3)对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突发事件,应果断实施控制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开展紧急医疗救援;
(5)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6)继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
(7)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
5应急响应
5. 1事件分级
根据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规定,将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5.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 一级)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 (含失踪) 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 30 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需由国家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5)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 件。
5.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 二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的水上突发 事件;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 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5.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 三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 的水上突发 事件;
(2) 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 500 总吨以上、30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5.1.4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 四级)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 (含失踪) 的水上突发事件;
(2) 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 500 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 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5.2分级响应
确认发生一级二级或三级水上搜救突发事件的,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同时在国家或省、市应急机构领导要求下,市应急指挥部参与处置。宁国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四级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同时报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由指挥长或授权副指挥长启动本预 案。
5.3 协调联动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市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按规定启动响应预案;
(2)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以外地区的,应立即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3) 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照宁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处理和通报。
5.4 应急处置
5.4.1市指挥部的行动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市指挥部应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
(2) 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 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寻救助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搜寻救助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
(5)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 助;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总指挥,成立应急工作组;
(8)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按照水上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9)根据搜寻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5.4.2 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1)根据市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3)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现场搜 寻救助, 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各应急处置工作组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 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4.3 搜寻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 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未经市指挥部 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寻救助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邻近搜寻救助区域搜寻救助力量的调派,申请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
(3)市指挥部应与市人武部建立信息渠道,共同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5.5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市指挥部应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1)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 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 措施;
(6) 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6信息发布
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应由市政府或授权市指挥部向社会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水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以及与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有关的虚假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 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载货情况;
(3)搜寻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 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 善后处理情况;
(6) 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5.7 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终止
5.7.1 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终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水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市指挥部可以终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7.2 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终止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市指挥部可以直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1)水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 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市指挥部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 后可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并将评估结果向上一级指挥部报告。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5.7.3搜救行动恢复
被终止的水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市指挥部应立即做出恢复搜救决定。
6  后期处理
6. 1善后处置
6.1.1伤员处置
市卫健委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助工作。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市民政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基本 生活救助工作。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有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无单位的死亡人 员由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港澳台或外国籍死亡人员, 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2保险
(1)参加现场搜寻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搜寻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公司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援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提出预案改进建议。
7应急保障
7. 1应急准备
市指挥部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 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7.1.1 基础建设
(1) 市指挥部负责整合当地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 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必要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2)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3)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7.1.2避险水域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了解本市管辖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水上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发本市水上应急通讯录,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 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 畅通。各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完善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 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 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1)市指挥部应收集本市可参与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市水上应急保障队 伍信息库;
(2) 市指挥部收集本市船艇和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 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3)专业救助力量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搜寻救助设备和救生器 材;
(4)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 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 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交通运输保障
(1)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 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 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道路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 障的组织和实施。
7.3.3资金保障
(1)市财政局负责将本市水上搜寻救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市指挥部应建立水上搜寻救助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定期 向市政府汇报水上搜寻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 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 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市指挥部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 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市指挥部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 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 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 应急、 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 培训
(1)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 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 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含应急志愿 者 ) 的应急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 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市指挥部 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训练
(1)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应当建立日常训练制度,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项目和内容以及相应标准,并付诸实施;
(2)被确定的水上搜寻救助力量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应急反应训练计划,保证必要的训练。
7.4.4 演练
(1)为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协同作战,检验参与 单位应急能力,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牵头组织开展应对不同级别 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搜寻救助演练;
(2)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组 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 急演练。
8附则
8. 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 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集装箱等船载大型物 件落水以及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失踪) 、 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
(2)水上搜寻救助区域是指由水上搜救机构承担的处置水上 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 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的编制、批准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 文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各乡镇、街道可参 照本预案相应制定属地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市指挥部审定,通信联 络内容由市指挥部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发生 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市指挥部。
(3)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制订的预案应报市指挥部批准并接受 监督检查。
8.2.2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运行情况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 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指挥部办公 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至少每 3 年修 订一次。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