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宁国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发布时间:2023-04-18 16:06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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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名称:宁国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案
编号:皖宣宁交简罚〔2023〕1000070号
行政机关: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宁国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3日09时,杨方昱到宁国市市民之家交通窗口办理皖PC2656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年审时,被市民之家交通窗口工作人员发现该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移送宁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9时22分经过宁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均(执法证号:34183801)周之光(执法证号:34180507)、两位执法人员到宁国市市民之家交通窗口现场取证,皖PC2656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宁国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证显示该车应在2022年10月08日前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但该车实际是在2022年12月22日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二、处理结果
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三、案件解析
(一)法律适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属于情节一般,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违则:《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罚则:《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程序分析
此案来源于市民之家交通窗口工作人员移交,我大队执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证据运用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道路运输证》和单位我执法人员在安徽省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内查询的结果制作了《现场笔录》,可以认定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违法行为。
(四)自由裁量权适用
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参照《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这一原则排除单纯的处罚主义。和《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该违法行为情节一般,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的给予警告。
四、执法经验分享
一、是该案件即体现出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又体现了温度,重点是凸显教育、体现人性执法、增强公正文明执法要求。
二、是该案件充分体现了说理式执法,把合法性和合理性实现了有机统一,有利于实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