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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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2307-0005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以案释法——孟XX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26 发布日期: 2023-07-26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87M/202307-0005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名称: 以案释法——孟XX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26
发布日期: 2023-07-26
以案释法——孟XX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案
发布时间:2023-07-26 15:54 来源: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基本案情
  名称:XXX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案
  编号:皖宣宁交罚案〔2023〕1000155号
  行政机关: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当事人:孟XX
  2023年7月21日09时39分,宁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黄XX、杨XX(执法证号:34XXXX88、34XXXX39),巡查到宁国市S104宁港246K+300M处发现皖PD0078重型自卸货车所运货物是沙,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执法人员黄XX、杨XX(执法证号:34XXXX88、34XXXX39)现场询问并拍照取证,证据主要有2023年7月21日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两张。孟XX涉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2023年7月24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结果,认为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且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同时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类轻微免罚事项第(28)号规定,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且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向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并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解析
  (一)自由裁量权适用 
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类轻微免罚事项第(28)号规定,该违法行为系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且当场改正了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二)《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实施,规范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处罚权的行使,给予行政相对人适度容错空间,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四、执法经验分享
  一、该案件即体现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力度又体现了温度,重点是凸显教育、体现人性执法、增强公正文明执法要求。
  二、该案件充分体现了说理式执法,把合法性和合理性实现了有机统一,有利于实现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共同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