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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309-00040 组配分类: 健康安徽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不是责任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职业病待遇保障责任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6 发布日期: 2023-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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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健康安徽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不是责任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职业病待遇保障责任吗?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9-06
发布日期: 2023-09-06
【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不是责任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劳动者职业病待遇保障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9-06 11:04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于上述两项法律规定,我们应注意到上述法律条文中“用人单位”表述并没有限定为“有责任的用人单位”或“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即虽不是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工作单位,或者只是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数家“有责任单位”之一,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只要是劳动法律关系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患有疑似职业病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时,应按规定保障劳动者依法应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职业病工伤待遇保障的立法精神,在于最大可能地保护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在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康复的权利。上述两项法律规定也是符合职业病潜伏期长这一特点,因为一旦将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限定为导致其患病的工作单位,将容易导致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时,仍需联系其多年前的工作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工伤,甚至很有可能出现原工作单位已不复存在的情形,有可能导致职业病患者成为最典型的因工致害者,其职业病待遇及工伤保险权益反而难以获得保障,与《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不相吻合。
  《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到多起相关诉讼案例,判决结果均为只要是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不论其是否为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责任单位,或者只是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的数家“有责任工作单位”之一,均应依法承担患有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法定待遇的保障责任。
  工作实践中发现,多数劳动者务工流动性较高,可能形成患者因在 A单位工作时,职业病防治不到位而患上职业病,而后流动到 B、C、D 等多个单位工作,由于大多数职业病具有潜伏期长以及迟发性等特点,导致劳动者在D 单位工作时被发现患有职业病。在目前的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下, D单位是劳动者发现为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待遇保障责任,因此职业病待遇保障责任呈现为“击鼓传花”式特点。
  因此,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法律规定要有正确认识,要准确把握其规定内涵,增强风险意识,在落实好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同时,要注意严格执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制度,并要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以分散和降低本单位的职业病工伤风险。

政策咨询: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 职业健康科  汪乐义
联系电话:4037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