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单位:
《宁国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6〕4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探索并逐步完善我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推动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审计对象和计划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对象是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直相关单位负责人。
三、审计内容和重点
(一)审计主要内容
1. 资源环境政策执行情况。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地方战略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及完成情况;地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重大决策制定及执行情况等。
2. 资源环境责任履行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包括耕地保护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指标,生态保护红线、节能减排、环境质量、森林资源保护约束性指标等,以及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及执行情况,以及任职期间严重毁损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3. 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保护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事项的审批、管理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的合法性、管理的有序性、使用的有效性及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等。
4. 资源环境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情况。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资源环境领域有关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二)审计重点事项
1. 土地资源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耕地、林池、湿地实物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数量严重减少、质量退化、土地沙化、土壤污染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土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内耕地保护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落实情况等。
(2)审查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违规占用土地及闲置问题;有无违规向禁止用地项目供地问题;有无违反产业政策向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项目等供地问题。
(3)审查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补充耕地数量不实、占优补劣问题;有无擅自决策批准田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湿地等进行土地整治;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
(4)审查耕地质量情况。主要包括: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完成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政策落实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耕地土壤有机质下降,耕地酸化严重,有效土层和耕层下降明显,盐渍化等耕地质量退化问题;区域内工业项目有无偷排偷放污水及固体废弃物造成耕地重金属污染严重等;有无违规倾倒生活垃圾;建筑业弃土,污水处理厂污泥等造成耕地污染等问题。
(5)审查湿地资源管理的约束性指标以及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区域内湿地面积指标变化情况,湿地保护率指标完成情况。
2. 水资源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地表水(主要指水库、河流、湖泊)、地下水水资源量及水质等级分布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水资源流量严重减少、面积严重缩小、水质严重下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依据市政府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节能减排相关规划分解的化学雷氧量和氨氮水污染物减排约束性考核目标、水污染防治计划目标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目标完成情况。
(2)依据市政府制定行政区内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审查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落实情况。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落实情况。
(3)审查洗浴、洗车、水上娱乐等高耗水项目,以及化工、造纸、制革、印刷、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建设情况,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审查相关市直单位、乡镇和街道,水污染防治责任履行情况,包括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向水体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地下水严重超采、侵占江河湖泊面积、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以及严重污染水环境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等问题。
3. 森林资源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林木损毁和森林面积不合理减少,质量下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区域内森林资源总量变化情况。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的约束性指标。林地保有量和征占用林地定额等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2)审查市政府建立的森林管护责任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森林火灾应急防灾机制的执行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灾害风险隐患等问题。
(3)审查林地征占用、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木材运输等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和项目的植树造林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超额采伐、无证采伐和运输木材、乱批滥占林地、乱砍滥伐等问题。
(4)审查重大毁林案件、违规使用林业相关资金案件和林业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有无对乱砍滥伐、非法侵占林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
(5)审查珍濒危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情况。
4.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矿山生态环境未得到改善、危害程度未得到减缓、污染继续加重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址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情况,检查保护区域内生态环境是否遭到严重破坏,是否落实限制和禁止开发有关制度规定,已有开发活动是否逐渐有序退出并及时恢复生态环境等。
(2)审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工作进展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新的矿业开发或超标排放造成土地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5.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检查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空气质 变化情况。客观分析变动受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程度,对人为因素造成空气质量严重下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未完成等问题,应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1)审查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约束性指标。包括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城市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等10项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审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情况,以及区域内高污染重点企业制定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实施效果,检查是否严格执行脱硫电价、脱硝电价等大气污染防治经济政策,是否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对超标排或偷排偷放行为以罚代法甚至放任不管等问题。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其责任界定参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进行。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四、组织实施
(一)审计时间。2017年,市审计局选择一个单位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试点审计。2018年,全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经常性审计制度,每年底,市审计局应当向市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计划的初步建议,市委组织部据此提出委托审计建议。
(二)审计力量。建立和完善资源环境审计专家库,邀请国土、环保、林业、水务等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局要进一步组织本地区审计力量开展工作。
(三)审计方式。坚持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践。市审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开展专项审计(调查)。也可创新审计方式,探索与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注意运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和考核结果。善于通过新技术、新手段,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审计试点组织保障。市委、市政府及时听取本级审计机关审计试点工作情况汇报。审计局要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的统筹规划,做好分类指导和专业培训,协调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纪委、组织部、编办等单位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农委、林业局、统计局等单位要加强与审计机关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信息,为审计试点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重视审计试点结果运用。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情况通报、结果公告、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制度,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改进、完善制度。对审计发现的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严重毁损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责任事故,需要追究领导干部责任的,审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线索移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