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基层政务公开> 社会救助> 临时救助> 办事指南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308-0002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临时救助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5 发布日期: 2023-08-15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15Y/202308-00025
组配分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临时救助政策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8-15
发布日期: 2023-08-15
临时救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3-08-15 16:29 来源: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救助对象:覆盖全体有“急难”的群众,不针对特定人群,不受身份、户籍地申请限制,只确定是否发生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急难”群众的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因突患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暂时无法支持或无力支持的;因自我创业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基本医疗、基本居住子女就学(不含自费择校、出国留学等高消费教育)家庭成员一直残疾,造成个人负担的康复、护理等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临时救助。

(1)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车辆:拥有两辆以上(含)汽车,或有一辆价值较高的生活消费用汽车(价值不得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10倍);

房产:有两套以上(含)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我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申请之前一年内或认定有效期内,兴建或者购买房产;

金融资产: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须的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

(2)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3)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高消费行为的家庭;

(6)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