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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7-0002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1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7-00024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15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7-28
发布日期: 2023-07-28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15号)
发布时间:2023-07-28 16:31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陈XX,男,20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通讯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作出的《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涉案产品使用酱腌菜制品执行标准,而该标准的生产工艺是酱渍和腌渍,并没有烤制工艺,其包装上标注名称为美味烤笋不符合该执行标准生产工艺,其标注烤笋属于误导消费者行为,品名不能表达产品真实属性,也未进行产品真实属性的额外标识,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但被申请人却认定违法事实不准确,投诉调解终止后,未进行立案调查,认为涉案产品拥有烤制生产工艺,认定其符合烤笋名称,但其使用的执行标准中却并不包含烤制工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调查市场,现在市场中所销售的烤笋除涉案产品以外,基本都没有使用酱腌菜制品执行标准,也不去深入研究改标准对于产品的定义,涉案产品已经脱离了该标准的定义范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显然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不愿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023年4月25日,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宁国XX食品厂进行现场核查。经核实:被投诉举报人:宁国XX食品厂,法定代表人:孙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宁国市XX。经营范围:罐头(果蔬罐头)、蔬菜制品(酱腌菜)加工、销售,竹笋收购。食品生产许可证号:XX,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0日,其生产的烤笋执行标准为:SB/T 10439。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宁国XX食品厂生产的“美味烤笋”的外包装上正反面均标注有:“美味烤笋”字样。被投诉举报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其生产工艺的说明,显示烤制系其加工工艺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违反其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加工工艺要求。同时,被投诉举报人能提供其生产的美味烤笋的检验合格报告,因此,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宁国XX食品厂生产的美味烤笋产品标签不违法,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了调解。鉴于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做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2023年4月25日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XX作出的《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2023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邮寄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其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鉴于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终止本次调解。同时,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也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调查,并将调查核实及处置结果于2023年4月25日书面答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置履行了法定职责,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4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函》(单号为:XA40220436051),投诉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支付13.8元购买的宁国XX食品厂生产的“美味烤笋开袋即食网红笋尖零食炭烤笋下饭菜凉菜油焖脆笋”美味烤笋存在下列问题:1、涉案产品名称为美味烤笋,但其使用的执行标准SB/T10349是使用蔬菜为原料经过腌渍工艺制成的蔬菜制品,而涉案产品名称为烤笋,明显不符合该标准的制作工艺要求,存在误导;2、涉案产品配料表中标明其使用了精炼植物油,但其营养成分表中并未标明反式脂肪酸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被申请人2023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并调取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美味烤笋工艺流程、美味烤笋检验报告等。被举报人所售美味烤笋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样品经检验,按照SB/T 10439-2007《酱腌菜》、GB 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判定,所检项目合格。案涉产品使用菜籽油为红菱牌一级浸出菜籽油,该菜籽油标签中未标注含有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进货清单及产品检验报告单,检验结论为:合格。2023年4月23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商品快照、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进货单据、美味烤笋工艺流程、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宁国XX食品厂住所为宁国XX,故被申请人有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案涉“美味烤笋”的工艺流程中含有烘烤工艺,并不违反其执行标准对加工工艺的要求,以其命名亦不具有误导性。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案涉产品使用的一级浸出菜籽油不含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亦无需在标签中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被申请人《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最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后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在调查后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陈XX投诉举报宁国XX食品厂”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