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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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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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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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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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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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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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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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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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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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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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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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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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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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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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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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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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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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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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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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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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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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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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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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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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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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UPYLT8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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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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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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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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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10时20分许,当事人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皖PC5028、皖PC9721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兴宁路(新能源取土点复绿工程工地附近)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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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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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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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8日10时20分许,当事人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皖PC5028、皖PC9721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兴宁路(新能源取土点复绿工程工地附近)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印贤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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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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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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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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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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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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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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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721****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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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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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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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8时35分,当事人成星在宁国市宁阳路退役军人事务所门前住户的车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看男科 到朝阳”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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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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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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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8时35分,当事人成星在宁国市宁阳路退役军人事务所门前住户的车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看男科 到朝阳”纸张。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成星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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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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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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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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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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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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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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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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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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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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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09时,当事人樊磊驾驶皖PC1040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泥土)至宁国市西津街道仙霞北路与青龙西路交叉口附近时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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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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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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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3日09时,当事人樊磊驾驶皖PC1040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泥土)至宁国市西津街道仙霞北路与青龙西路交叉口附近时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樊磊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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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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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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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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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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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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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MR5CN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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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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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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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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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2日9时12分许,当事人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7M158运输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玉屏路与凤形路交叉口处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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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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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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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2日9时12分许,当事人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7M158运输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玉屏路与凤形路交叉口处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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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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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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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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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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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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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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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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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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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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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10时许,当事人张京在宁国市津河西路鸿鹰广场2幢105咖咖火锅店后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泔水)。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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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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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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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4日10时许,当事人张京在宁国市津河西路鸿鹰广场2幢105咖咖火锅店后门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泔水)。该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京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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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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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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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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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中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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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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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T9GJX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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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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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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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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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15时25分,当事人宁国市中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宁国市宁墩路源光新天地售楼部对面空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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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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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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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15时25分,当事人宁国市中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宁国市宁墩路源光新天地售楼部对面空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中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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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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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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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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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添耀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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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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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UY91R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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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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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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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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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10时20分许,当事人宁国市添耀运输有限公司皖PC7825运输车在宁阳中路上海花苑小区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河沥溪片区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建设工地内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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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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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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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10时20分许,当事人宁国市添耀运输有限公司皖PC7825运输车在宁阳中路上海花苑小区内未经核准擅自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弃土),并将建筑垃圾(弃土)运输至河沥溪片区九年一贯制学校项目建设工地内进行回填。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宁国市添耀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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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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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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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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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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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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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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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2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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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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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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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3日23点,当事人金招在宁国市北园路酒鬼龙虾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椅子)。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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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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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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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3日23点,当事人金招在宁国市北园路酒鬼龙虾店门口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桌子、椅子)。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金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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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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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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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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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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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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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MR5CN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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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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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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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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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1日9时4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4N057运输车在梅林路鑫隆小区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弃土)。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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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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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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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1日9时45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皖P4N057运输车在梅林路鑫隆小区附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弃土)。该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安徽省石码头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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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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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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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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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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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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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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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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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建设)罚决字〔2023〕第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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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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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周远斌在宁国市津河西路与山门北路交叉口星新蟹钳店门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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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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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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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10时1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周远斌在宁国市津河西路与山门北路交叉口星新蟹钳店门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周远斌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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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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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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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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