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通告
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308-00004 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3年7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02 发布日期: 2023-08-02
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308-00004
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3年7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8-02
发布日期: 2023-08-02
2023年7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08-02 09:06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填报单位: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3-8-2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药) 罚〔 2023 〕4号

经营假农药案

宁国市康宁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












甘某某

宁国市康宁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采购了240瓶批号为2022年3月14日的叶优®植萃蚊不叮爽肤水抑菌液,通过网络平台以人民币8.8元/瓶的价格销售。2023年6月1日,宁国市农业农村局接市长热线派单转办省长热线举报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当事人营业场所处开展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当事人仓储场所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所述“叶优®植萃蚊不叮爽肤水从抑菌液”相关涉案产品实物;现场核查当事人留存的涉案产品“叶优®植萃蚊不叮爽肤水抑菌液”包装及标签实物,标签信息中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法有“驱蚊止痒”内容,标签信息中未见标注农药登记证号;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农办法函[2021]19号)文件“如果产品的标签标明该产品具有驱蚊功能,该产品属于农药范畴,依法应当按农药进行管理。”认定,涉案产品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涉案产品无农药登记证,按照假农药处理,即视为假农药。当事人经营该叶优®植萃蚊不叮爽肤水抑菌液的行为属于经营假农药,截止2023年5月16日,该农药240瓶已售完,销售所得2112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四、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1)。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7月7日










本案于2023年7月25 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