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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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79T/202306-00009 组配分类: 基层统计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宁国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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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基层统计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通知
名称: 宁国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试行)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9
发布日期: 2023-06-29
宁国市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29 16:37 来源:宁国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及省市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国市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常规统计调查,以及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双随机”抽查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执法检查工作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在宁国市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宁国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大队统一组织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中心配合

第五条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

第六条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包括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其随机抽查事项由宁国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七条  常规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

(四)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五)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六)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七)各级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政令和统计管理制度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以全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常规统计调查以全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其中“四上”单位名录库为重点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宁国市获得统计执法证全体成员组成。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程序由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的有关要求制定。

第十一条  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以全范围为检查对象的,由检查组按照一定比例简单随机方式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随机抽取调查对象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大队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全市持有统计执法证的人员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所属乡镇、街道、经开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对每一专业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2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四条“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宁国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统计局领导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十六条  宁国市统计局依照“双随机”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统计局各业务科室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宁国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