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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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306-00042 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3年6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6-27 发布日期: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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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通告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2023年6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6-27
发布日期: 2023-06-27
2023年6月宁国市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3-06-27 11:34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填报单位: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3-6-27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宁农(农药) 罚〔 2023 〕1号

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及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宁国市先利农化服务部

赵某某

宁国市先利农化服务部2021年前后采购了“森泰®”5%环嗪酮颗粒剂农药,该农药的质量保证期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和2022年1月22日到期;当事人2022年8月3日采购了“旺盛®”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农药,该农药的质量保证期于2023年1月6日到期;在以上2种农药的农药的质量保证期逾期后,当事人以“旺盛®”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农药1.50元/袋、“森泰®”5%环嗪酮颗粒剂农药28.00元/千克的价格仍在销售,于2023年3月23日被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检查时查获违法经营的“旺盛®”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农药176袋、“森泰®”5%环嗪酮颗粒剂农药16桶计160.29千克、涉案货值金额4752.12元。

当事人2020年3月17日采购了“炫除®”46%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并于2022年11月7日通过网络采购了农药瓶盖打码机后,并对经营的7瓶“炫除®”46%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农药的农药标签擅自进行了修改,以7.0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3年3月23日被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检查时查获,该涉案农药货值金额49.00元。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六条、《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6月9日

本案于2023年6月26 日结案

2

宁农(农药) 罚〔 2023 〕3号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宁国市进发农资经营部

吴某某

宁国市进发农资经营部原在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7月份左右开始开始经营农药;2023年4月11日被我执法人员查获违法经营的农药14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清单进行市场询价确认后,经核算涉案的14种农药货值金额总计为人民币4571.00元。


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6月9日

本案于2023年6月26 日结案













3

宁农(种子) 罚〔 2023 〕3号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宁国市农利特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












吴某某

宁国市农利特农业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4月13日购入“春丰早”大豆种子10袋计100千克、“淮鲜豆6号”大豆种子2袋计50千克,当事人提供的种子经营档案中有2023年4月18日销售5千克“春丰早”大豆种子(包装净含量10千克)、2023年4月20日销售11.35千克“春丰早”大豆种子(包装净含量10千克)、2023年4月15日销售2.5千克“淮鲜豆6号”大豆种子(包装净含量25千克)、2023年4月20日销售20千克“淮鲜豆6号”大豆种子(包装净含量25千克)等共4笔销售记录,反映了当事人在经营该2种种子的过程中存在拆包销售行为,2023年4月25日被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发现拆包待售的“春丰早”大豆种子和“淮鲜豆6号”大豆种子各1袋。




行政处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6月19日










本案于2023年6月26 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