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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5-0006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305-0006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5-16
发布日期: 2023-05-16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3﹞9号)
发布时间:2023-05-16 10:53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王XX,男,19XX年XX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邮寄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XX销售的“蓝莓”没有中文标签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宁市场监管﹝2023﹞第2-3号),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宁市场监管﹝2023﹞第2-3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予以书面邮寄告知。

申请人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于2023年1月30日就其举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宁市场监管﹝2023﹞第2-3号)不服。1、申请人认为其在现场购买的涉案产品“蓝莓”包装上并未标注中文标签(可提供当时的购买视频),涉案产品涉嫌来路不明,不符合国内法律规定。至于被申请人说检查发现涉案产品“蓝莓”包装上标注有中文标签,申请人对其行为并不认可。因为被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图片与本人购买的蓝莓产品外包装并不一致,也不能排除涉案产品是申请人举报后被举报人进行加贴的中文标签,故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不认可。另外,“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并非互相对立的关系,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的概念,而是可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含的关系。本案中,涉案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净含量125g,应当属于预先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而并非申请人认为的食用农产品,故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规定,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原则,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不服其作出的回复多少天内可以向何机关复议,也未告知申请人多少天内向何法院诉讼,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权利,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所载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举报不立案告知书》答复函中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及期限,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由法制机关确认其违法。被申请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统一尺度且如此反复,说明其执法的随意性和粗放,表现出被申请人在执法中不认真、不规范,执法人员缺乏法律培训。申请人认为,依《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依法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即保障产品质量申诉举报途径的畅通,更是被申请人最基本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后作出不正确的决定,是工作问题,不排除有暗箱操作、为非法商家做保护伞的可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宁国市XX店销售的蓝莓未标注中文标签一事的处置结果,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交由执法人员核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30日对被举报人现场进行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名称:XX超市有限责任公司XX店,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汪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经营场所:XX。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日用洗涤用品、日用化妆品、日用玻璃及其制品、塑料制品、玩具、工艺美术品、照相器材、钟表眼镜、金银制品、水产品、蔬菜水果、肉禽销售;保健食品、保健品、烟、食盐、音像制品、书报刊、熟食、烘焙食品、面点零售;柜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售卖的蓝莓产品有加贴中文标签,载明了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1月30日检查时批次蓝莓产品的进货记录、海关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月5日申请人购买批次蓝莓产品的进货记录、海关报关单以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通过调取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以及资料,确认其进货渠道正规。经询问被举报人XX店店长李XX,其陈述相关蓝莓产品都为通过公司物流系统配送到各个分店,其中文标签都由境内代理商随大包装配送,由各个卖场安排人员再加贴于小包装产品上,投诉举报人所购买的产品出现无标签也有可能为工作人员漏贴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还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在认定食品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时,不能仅仅从食品包装后最终呈现的状态来认定,更应该从食品的生产主体是否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生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作、销售以及保质期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预包装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品,其核心意义强调食品起始状态和生产加工条件,而非最终状态。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因此,符合上述定义的产品可以定性为食用农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包装以及标注应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法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同。从实际生活经验来看,黄豆、韭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也无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属性。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皖市监办函[2019]161号《关于产品定性问题的批复》:“三、法律法规未禁止对食用农产品进行预包装定量包装、组合包装。”(附后)根据以上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蓝莓为食用农产品,所以申请人认为本案中所提及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了净含量125g,应当属于预先定量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是完全机械的理解相关概念。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相关举报时,适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恰当合规的。而对于进口水果,仅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进境水果应当符合以下检验检疫要求:(二)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鉴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店销售的蓝莓未标注中文标签一事的处置结果,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XX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店销售的蓝莓未标注中文标签一事的处置结果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及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2023年1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展开调查核实,并在2023年1月30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信件邮寄告知申请人,符合程序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店销售的蓝莓未标注中文标签一事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宁国市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XX店销售的蓝莓未标注中文标签一事的处置结果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1月25日,申请人书面邮寄举报函举报其在XX超市(XX店)购买的蓝莓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奖励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0日收到该《投诉举报函》后交执法人员核查。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时,被举报人待售蓝莓产品上贴有中文标签,标识了原产地、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被举报人提供了检查当日批次及申请人购买批次蓝莓的进货单据、海关报关单及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评定,予以通关放行。被举报人表示其蓝莓产品中文标签均由入境经销商提供,由卖场工作人员对单盒蓝莓予以张贴,出现问题的蓝莓可能为工作人员未及时加贴或漏贴造成。2023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经批准作出案涉《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为被举报人现场销售的蓝莓产品原产地为秘鲁,且产品上已加贴中文标签,对农产品名称、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都有标识,依据现场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该企业未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于2023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商品快照、现场笔录、生鲜来货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营业执照、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举报人XX超市(XX店)营业场所在宁国市XX广场,故被申请人有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案涉蓝莓属于进口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认为我国法律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加贴中文标签作出强制性规定与上述内容不符,且被举报人所述情况与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情况并不完全一致,被举报人是否存在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蓝莓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以被举报人未存在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宁市场监管﹝2023﹞第2-3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