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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农药) 罚〔 2023 〕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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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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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南极江村卫国农资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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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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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从宣城市盛禾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4日采购了“宝龙®”1%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农药400瓶,质量保证期2023年1月6日到期;2021年3月14日采购了“劲闪®”2%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农药400袋,质量保证期2023年1月16日到期;2023年3月16日采购了“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农药40瓶,质量保证期2023年2月10日到期。当事人的以上3种农药在农药质量保证期逾期后任然在销售,其中“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农药销售了6瓶,违法所得150.00元。2023年3月28日被我执法人员在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执法检查时查获违法经营的过期农药“劲闪®”2%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51袋、“宝龙®”1%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微乳剂256瓶、“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34瓶;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召回了已销售的过期农药“瑞蛙®”480克/升毒死蜱乳油6瓶、退还了销售款,经核算涉案农药货值金额263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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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
罚款。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和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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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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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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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3年5月26 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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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农(种子) 罚〔 2023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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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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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旺农农资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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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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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3年3月27日从宣城市万春种子经营部购入“春酥®辽鲜一号”大豆种子2袋计50公斤、“春酥®台湾75-3”大豆种子1袋计25公斤,其后在经营过程中将上述2种种子各1袋分别进行了拆包销售,2023年4月6日,我执法人员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营业场所现场发现已拆开包装在售的“春酥®辽鲜一号”大豆种子1袋(标称生产企业:开源市天润种子有限公司,规格:25KG/袋)计重10.2千克和“春酥®台湾75-3”大豆种子1袋(标称生产企业:开源市天润种子有限公司,规格:25KG/袋)计重15.82千克,当事人在经营上述该2种种子的过程中只开具了部分销售票据,未按照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相关责任人员等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有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执法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宁农种子责(2023)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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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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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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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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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于2023年5月26 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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