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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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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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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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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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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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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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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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及网上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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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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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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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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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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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息形成或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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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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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卫健委医政药政科
服务电话:4037810
监督电话:4037809
邮箱:
ngswjwbgs@163.com
公众号:
“健康宁国”→微政务→互动交流
政府信箱http://www.ningguo.gov.cn/InFeedback/write/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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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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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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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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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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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之日起2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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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卫健委妇幼科
服务电话:4016163
监督电话:4037809
邮箱:
ngswjwbgs@163.com
公众号:
“健康宁国”→微政务→互动交流
政府信箱http://www.ningguo.gov.cn/InFeedback/write/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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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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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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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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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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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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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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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市卫健委妇幼科
服务电话:4016163
监督电话:4037809
邮箱:
ngswjwbgs@163.com
公众号:
“健康宁国”→微政务→互动交流
政府信箱http://www.ningguo.gov.cn/InFeedback/write/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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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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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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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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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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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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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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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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