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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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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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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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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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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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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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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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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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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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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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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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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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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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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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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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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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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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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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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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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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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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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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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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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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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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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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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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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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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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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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2日8时20分,当事人唐太斌在宁国市南门桥农贸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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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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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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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2日8时20分,当事人唐太斌在宁国市南门桥农贸市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唐太斌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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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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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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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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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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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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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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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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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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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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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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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14时40分,当事人郎华山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畈村高桥村桥西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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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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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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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3日14时40分,当事人郎华山在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畈村高桥村桥西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郎华山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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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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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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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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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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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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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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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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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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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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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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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20时35分,当事人李建国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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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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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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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0日20时35分,当事人李建国在宁国市南山路书香名邸小区前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水果)。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李建国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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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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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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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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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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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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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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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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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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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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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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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9时30分,当事人唐浩对驶离宁国市独山村机场路附近中铁六局石子场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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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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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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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1日9时30分,当事人唐浩对驶离宁国市独山村机场路附近中铁六局石子场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唐浩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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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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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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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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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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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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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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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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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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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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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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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14时50分,当事人孙选国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汽车站后门驾驶皖P·B5397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渣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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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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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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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6日14时50分,当事人孙选国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兴业路汽车站后门驾驶皖P·B5397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渣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孙选国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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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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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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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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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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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锐川运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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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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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81MA2WB938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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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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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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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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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10时38分,当事人宁国市锐川运输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杨山路与创业路交叉口驾驶皖P-C4597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泥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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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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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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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7日10时38分,当事人宁国市锐川运输有限公司在宁国市杨山路与创业路交叉口驾驶皖P-C4597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泥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国市锐川运输有限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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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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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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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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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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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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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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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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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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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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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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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10时10分,当事人洪伟在宁国市宁国大道潘村安置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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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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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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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10时10分,当事人洪伟在宁国市宁国大道潘村安置区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洪伟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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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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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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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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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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