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宁复决字﹝2023﹞12号)
发布时间:2023-04-12 14:16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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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邮寄地址:XX。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代理人:孙XX(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公司员工,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振宁路与东城大道交叉口市民之家。
法定代表人:汤红剑,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公管罚字〔2023〕2号),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2023年3月2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9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