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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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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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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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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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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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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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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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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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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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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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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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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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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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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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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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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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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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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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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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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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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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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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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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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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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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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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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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22****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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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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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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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15时33分,当事人张小锋对驶离宁国市白云路中铁六局搅拌站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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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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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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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4日15时33分,当事人张小锋对驶离宁国市白云路中铁六局搅拌站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小锋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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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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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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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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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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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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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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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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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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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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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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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08时30分,当事人林美丽在宁国市迎宾路大华市场后门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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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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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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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08时30分,当事人林美丽在宁国市迎宾路大华市场后门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林美丽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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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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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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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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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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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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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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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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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425****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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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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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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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10时,当事人钟玉敏在宁国市宁城北路南后巷入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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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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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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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10时,当事人钟玉敏在宁国市宁城北路南后巷入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钟玉敏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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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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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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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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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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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尽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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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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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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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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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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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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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9时55分,当事人刘尽枝在宁国市宁阳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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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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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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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9时55分,当事人刘尽枝在宁国市宁阳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尽枝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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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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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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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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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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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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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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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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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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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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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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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08时40分,当事人汪玲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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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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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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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日08时40分,当事人汪玲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玲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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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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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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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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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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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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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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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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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601****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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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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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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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15时05分,当事人王晓芳在宁国市农批市场门口附近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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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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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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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15时05分,当事人王晓芳在宁国市农批市场门口附近因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晓芳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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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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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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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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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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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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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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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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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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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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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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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14时40分许,当事人袁玉龙驾驶皖PC0422渣土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宁国市滨江大道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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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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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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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14时40分许,当事人袁玉龙驾驶皖PC0422渣土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宁国市滨江大道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袁玉龙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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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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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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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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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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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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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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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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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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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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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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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10分,当事人蒋海燕在宁国市津河西路兴美步行街出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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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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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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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10分,当事人蒋海燕在宁国市津河西路兴美步行街出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蒋海燕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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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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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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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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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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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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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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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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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25****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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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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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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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朱若正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甘蔗)。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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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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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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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朱若正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甘蔗)。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朱若正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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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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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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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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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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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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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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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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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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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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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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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史小珍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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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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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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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史小珍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史小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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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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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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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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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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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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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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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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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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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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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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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9时50分,当事人邓修龙在宁国市伯爵王朝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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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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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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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9时50分,当事人邓修龙在宁国市伯爵王朝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邓修龙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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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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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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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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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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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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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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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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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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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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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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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02时56分,当事人周可明驾驶皖P-C7000渣土车在宁国市万家路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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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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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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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02时56分,当事人周可明驾驶皖P-C7000渣土车在宁国市万家路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可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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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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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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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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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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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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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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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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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23****3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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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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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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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17时05分,当事人张凤杰在宁国市汪溪街道竹木市场对面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青卓废品回收”。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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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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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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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0日17时05分,当事人张凤杰在宁国市汪溪街道竹木市场对面城市建筑物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青卓废品回收”。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凤杰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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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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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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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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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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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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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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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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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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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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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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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9时,当事人王兴发在宁国市嵩合路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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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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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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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7日9时,当事人王兴发在宁国市嵩合路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兴发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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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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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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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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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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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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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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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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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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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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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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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16时,当事人王陈未经批准在宁国市凤形路智慧农商城工地出入口处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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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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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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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16时,当事人王陈未经批准在宁国市凤形路智慧农商城工地出入口处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王陈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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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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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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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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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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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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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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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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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3****7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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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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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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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20时许,当事人宁其海驾驶皖PC7640渣土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宁国市曹坊路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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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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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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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28日20时许,当事人宁其海驾驶皖PC7640渣土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宁国市曹坊路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宁其海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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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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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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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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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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