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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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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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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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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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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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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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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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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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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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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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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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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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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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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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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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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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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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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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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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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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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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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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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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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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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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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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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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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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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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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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14时40分许,当事人袁玉龙驾驶皖PC0422渣土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宁国市滨江大道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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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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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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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14时40分许,当事人袁玉龙驾驶皖PC0422渣土车驶离工地时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宁国市滨江大道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袁玉龙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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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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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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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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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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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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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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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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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1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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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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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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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10分,当事人蒋海燕在宁国市津河西路兴美步行街出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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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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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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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10分,当事人蒋海燕在宁国市津河西路兴美步行街出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蒋海燕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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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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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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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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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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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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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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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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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825****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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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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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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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朱若正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甘蔗)。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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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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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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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朱若正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甘蔗)。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朱若正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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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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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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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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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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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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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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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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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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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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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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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史小珍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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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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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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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10时02分,当事人史小珍在宁国市上海花苑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史小珍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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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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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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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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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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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修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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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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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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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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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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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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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9时50分,当事人邓修龙在宁国市伯爵王朝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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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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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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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5日9时50分,当事人邓修龙在宁国市伯爵王朝门口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卖菠萝)。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责令当事人邓修龙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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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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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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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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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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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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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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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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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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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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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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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02时56分,当事人周可明驾驶皖P-C7000渣土车在宁国市万家路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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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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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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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02时56分,当事人周可明驾驶皖P-C7000渣土车在宁国市万家路运输散装货物(石子)不作密封、包扎,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可明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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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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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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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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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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