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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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303-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3年3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03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303-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3年3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03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3年3月第一周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3-03 10:07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刘万高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914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18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3年2月22日10时09分许当事人刘万高在滨江大道(安徽材料工程学校)附近驾驶皖PB526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22日10时09分许当事人刘万高在滨江大道(安徽材料工程学校)附近驾驶皖PB5263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弃土)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万高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3/02/27 2023/02/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刘明辉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0518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19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3年2月22日09时55分许,当事人刘明辉在滨江大道(安徽材料工程学校)附近驾驶皖PC2689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22日09时55分许,当事人刘明辉在滨江大道(安徽材料工程学校)附近驾驶皖PC2689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石块)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明辉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3/03/01 2023/03/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樊瑞文 自然人 身份证 341881****2613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0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3年2月22日10时34分许,当事人樊瑞文在河沥溪路(G329)和金桥路路口附近驾驶皖PB8069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22日10时34分许,当事人樊瑞文在河沥溪路(G329)和金桥路路口附近驾驶皖PB8069运输车运输散装货物(砂)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樊瑞文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3/03/03 2023/03/0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戴厚兵 自然人 身份证 341124****3816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1号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3年2月13日8时24分,当事人戴厚兵在宁国市独山路驾驶鲁R-182S挂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13日8时24分,当事人戴厚兵在宁国市独山路驾驶鲁R-182S挂渣土车运输散装货物(黄土)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戴厚兵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3/02/27 2023/02/27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张小锋 自然人 身份证 610322****4530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2号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3年2月24日15时33分,当事人张小锋对驶离宁国市白云路中铁六局搅拌站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24日15时33分,当事人张小锋对驶离宁国市白云路中铁六局搅拌站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张小锋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3/03/01 2023/03/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林美丽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4628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3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3年2月28日08时30分,当事人林美丽在宁国市迎宾路大华市场后门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28日08时30分,当事人林美丽在宁国市迎宾路大华市场后门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林美丽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3/03/01 2023/03/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钟玉敏 自然人 身份证 342425****2226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4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3年2月28日10时,当事人钟玉敏在宁国市宁城北路南后巷入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28日10时,当事人钟玉敏在宁国市宁城北路南后巷入口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钟玉敏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3/03/01 2023/03/0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刘尽枝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3128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5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3年3月1日9时55分,当事人刘尽枝在宁国市宁阳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3月1日9时55分,当事人刘尽枝在宁国市宁阳中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刘尽枝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3/03/03 2023/03/03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汪玲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1542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26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3年3月2日08时40分,当事人汪玲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3月2日08时40分,当事人汪玲在宁国市东风路大华市场附近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汪玲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3/03/03 2023/03/03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