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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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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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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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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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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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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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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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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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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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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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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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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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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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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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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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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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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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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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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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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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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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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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城东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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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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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NJC77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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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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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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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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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城东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前台陈列货架上发现化妆品:“牙周修护牙膏”,共计4支。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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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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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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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牙周修护牙膏”4支。
2、处罚款11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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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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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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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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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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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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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徐晖口腔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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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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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T6EMA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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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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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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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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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正常经营的诊所进行检查,在该诊所二楼诊疗室急救用品箱内发现标注名称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数量一袋,上述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已超过使用时效。建议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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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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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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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失效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壹袋;
2、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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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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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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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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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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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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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好宜佳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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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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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WR1QD1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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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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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2]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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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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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宁国市港口生态工业园区内安置房西区1幢1015号的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店内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在其货架上的1袋“甄好”曲奇(净含量15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1袋“达利园”瑞士卷(净含量2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04月28日,保质期6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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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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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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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甄好”曲奇(净含量150克/袋)和1袋“达利园”瑞士卷(净含量200克/袋)。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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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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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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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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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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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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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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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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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T8N93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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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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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2]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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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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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日,我局接到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11月14日在当事人处抽检的豆腐干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李宣强、刘飞雄于2022年12月5日依法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XC2234188134254989)和检验报告(No:TWJS22112206)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签字确认,未申请提出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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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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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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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44元,罚款5000元,合计5044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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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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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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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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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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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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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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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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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2QRY7X9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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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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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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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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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青龙湾分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霞西小娄百货商行(娄爱玲)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摆放有特好剥山核桃(水煮炭烧,净含量:400克)2袋、手剥山核桃(奶油味,净含量:400克)1袋,上述两种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均未标注生产商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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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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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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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
2.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特好剥山核桃(水煮炭烧)2袋、手剥山核桃(奶油味)1袋;
3.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4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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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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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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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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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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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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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乐美惠生活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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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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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81MA8PR92P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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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议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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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监处罚〔202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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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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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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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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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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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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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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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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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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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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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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