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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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302-00075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3年2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索引号: 11341702020032569337/202302-00075
组配分类: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3年2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28
发布日期: 2023-02-28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2023年2月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8 11:43 来源: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范文建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1****8634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14号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2023年2月3日15时05分,当事人范文建在宁国市凤形路兄弟烧烤对面工地出口处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3日15时05分,当事人范文建在宁国市凤形路兄弟烧烤对面工地出口处驶离工地的车辆未进行冲洗保洁,造成路面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范文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0.090000 2023/02/20 2023/02/2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周杏兰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7823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15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3年2月14日11时05分,当事人周杏兰在宁国市南山办事处高村村洪流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14日11时05分,当事人周杏兰在宁国市南山办事处高村村洪流组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周杏兰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0.005000 2023/02/20 2023/02/2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宋长江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8216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16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2023年2月16日10时,当事人宋长江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宁港路看守所外墙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16日10时,当事人宋长江在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宁港路看守所外墙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宋长江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0.020000 2023/02/20 2023/02/20 处罚决定日期+1年
沈军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0318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17号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2023年2月21日8时45分,当事人沈军在宁国市东津路东津小学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罚款 2023年2月21日8时45分,当事人沈军在宁国市东津路东津小学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沈军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0.010000 2023/02/23 2023/02/23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