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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302-00051 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推进药学服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2-16 发布日期: 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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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政策措施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推进药学服务管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02-16
发布日期: 2023-02-16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推进药学服务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6 11:23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推进药学服务管理的通知

本局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需要,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提升医药系统服务能力与水平,营造百姓安全放心的药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提升药学服务水平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守法经营,禁止销售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并留存处方备查,原处方不能留存的,可以电子照片、复印等形式留存,销售人员要做好详细记录。处方格式、书写、开具等要素必须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五)药品零售企业禁止发布处方药广告,未经审批或备案的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在店堂内外进行张贴或悬挂。

   (六)加强对高风险药品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销售生物制品(含血液制品)等高风险药品的,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保证药品质量,并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加强处方药零售审方管理
     (一)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按处方药销售操作规程(附件供参考)对处方进行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处方和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应当保存 2 年备查。
    (二)符合远程审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加强远程审方等相关药学服务管理,按照要求保存审核记录。
      三、加强处方药零售管理宣传
      进一步强化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督促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相关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企业守法意识,严格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要广泛开展面向公众的处方药安全使用科普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公众对药品分类管理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处方药,在全

市营造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良好氛围。

      四、推进药学服务管理
      督促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在坚持执业药师在岗履职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全面提升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水平,更好的为公众服务,提供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更大化提高药品的疗效。
      五、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处方药销售管理检查应当结合许可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以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其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抗菌素、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和激素、右美沙芬制剂等处方药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操作规程(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