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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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11-0008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2年1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1-30 发布日期: 2022-11-30
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211-00083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2年1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1-30
发布日期: 2022-11-30
市场监管局2022年11月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11-30 16:36 来源: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R2HY3B 钱静 宁市监处罚[2022]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畅霖”牌老冰糖(多晶体冰糖)1袋,“畅霖”牌多晶体冰糖1袋;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800 2022/11/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宁墩中学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341702705011527C 朱庆锋 宁市监处罚[2022]5-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316元,上缴国库。 0.031600 2022/11/2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维盛四达冷冻食品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EHA4Q 李维胜 宁市监处罚字[2022]2-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 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140元,上缴国库 0.014000 2022/11/3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西津桥炒货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TLKL9Q 邹小里 宁市监处罚[2022]9-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022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南山办事处双龙村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待售的1袋芝麻酥糖包装袋上的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芝麻酥糖1袋;
2、罚款2600元,上缴国库。
0.260000 0.001000 2022/11/1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果果生鲜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W3DHMX2 徐亚洲 宁市监罚字〔2022〕4-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2年10月13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果果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散装食品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酱油饼进行销售,生产日期:2022年1月7日,保质期:9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酱油饼33袋;
2、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88100 2022/11/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三号井小杨超市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X3B5R 汪发龙 (宁)市监罚字〔2022〕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店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20袋“亲亲”可吸果汁冻(净含量60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9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0袋“亲亲”可吸果汁冻(净含量60克/袋)。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240 2022/11/10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QQCJL11 阮学平 (宁)市监罚字〔2022〕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2022年09月0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其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净含量250ml)和其他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2〕7-90号),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监督检查再次发现其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净含量250ml)和其他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罚款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2022/11/14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御府便利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LDTT3X 洪娜 宁市监处罚〔2022〕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国市宁墩路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御府便利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醋味调味汁和香辣酥销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醋味调味汁1瓶和香辣酥1袋;
2、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0.500000 0.000700 2022/11/17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板桥川藏线清源山居农家乐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NUK5A3P 胡晓虎 宁市监处罚〔2022〕7-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板桥川藏线清源山居农家乐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厨房冰柜内有1袋未开封的“金九芙”牌水晶腊肉,其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0.300000 2022/11/1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伊水山居客栈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RLX907A 刘华林 宁市监处罚〔2022〕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宣强、刘飞雄在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南田组42号的刘华林经营的宁国市伊水山居客栈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1瓶开封的“海天”牌蒸鱼豉油(净含量:1.75L),生产日期是2020年07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3袋的“志浩”十全香炖卤肉料(净含量:28克/袋),生产日期是2020年09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 “海天”牌蒸鱼豉油(净含量:1.75L)和3袋的“志浩”十全香炖卤肉料(净含量:28克/袋);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3240 2022/11/1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宁国市洪村山舍民宿 个体工商户 92341881MA2U6F3193 洪雷 宁市监处罚〔2022〕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宣强、刘飞雄在宁国市青龙乡龙阁村洪村组30号的洪雷经营的宁国市洪村山舍民宿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厨房操作台上有6瓶的“迎客松”啤酒(净含量:330ml/瓶),生产日期是2021年08月15日,保质期365天;1瓶开封的“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生产日期是2021年01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经超过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瓶的“迎客松”啤酒(净含量:330ml/瓶)和1瓶开封的“海天酱油”老抽王(净含量1.9L);
二、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0.500000 0.006758 2022/11/18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