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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01-0005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皖发改价格函〔2022〕265号
生成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401-0005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皖发改价格函〔2022〕265号
生成日期: 2024-01-04
发布日期: 2024-01-04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4 15:34 来源:国网供电宣城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降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运营成本,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中式充电设施推广应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居民住宅小区内集中设置的6个及以上充电插座,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当地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充电设施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电网企业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计量。经营者要求查询其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和电费时,电网企业应提供相关数据。物业服务人不得额外向经营者加价收取电费。
  三、为补偿充电设施建设运维成本,经营者可按充电时长或充电实际功耗向用户收取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含电费和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四、经营者按充电时长计费的,可按电动自行车充电功率250瓦及以下、251—500瓦、500瓦以上分别公示充电综合服务费用包含的充电时长。鼓励经营者在充电综合服务费不变的情况下,延长充电时间,引导居民使用集中充电设施。
  五、为引导经营者加大投资,提高充电设备质量,鼓励居民小区产权人与经营者签署3年以上长期合作协议,稳定经营者投资预期。物业服务人除据实收取电费外,可不收或少收管理费用,对住宅小区入住率50%及以上的,鼓励按每台设备不高于360元/年收取管理费用,入住率50%以下的,鼓励按每台设备不高于180元/年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包括日常管理、电网损耗等,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相应分类电价。充电综合服务费用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实行明码标价。涉及非电网直接供电的,按《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1〕372号)执行。
  七、新增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区、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应符合民法典关于改变小区共用区域用途的相关规定,符合项目建设标准和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车区、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人通过合同约定消防安全以及日常巡检、管护等责任。
  八、发展电动自行车集中式充电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充电安全、平安出行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会同电网企业把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物业服务人、经营者要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加强合作,采用符合规定标准的充电设备,提供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