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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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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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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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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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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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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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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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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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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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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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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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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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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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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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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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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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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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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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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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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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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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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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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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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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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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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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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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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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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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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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10时10分,当事人赖传新在宁国市北园路广通精品二手车店门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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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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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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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6日10时10分,当事人赖传新在宁国市北园路广通精品二手车店门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约10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赖传新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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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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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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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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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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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正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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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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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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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8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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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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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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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08时10分,当事人罗正豪在宁国市凤形新村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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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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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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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9日08时10分,当事人罗正豪在宁国市凤形新村小区内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罗正豪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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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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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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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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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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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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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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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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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01****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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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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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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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7日16时30分,当事人黄志强在宁国市新岭路驾驶皖P-C8847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磷石矿)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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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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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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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7日16时30分,当事人黄志强在宁国市新岭路驾驶皖P-C8847货车运输散装货物(磷石矿)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黄志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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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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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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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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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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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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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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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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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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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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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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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9时55分,当事人陶春兰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马场路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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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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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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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9时55分,当事人陶春兰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马场路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陶春兰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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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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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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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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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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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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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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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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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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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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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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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10时9分,当事人吴宏文在宁国市宁阳西路塔中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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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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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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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1日10时9分,当事人吴宏文在宁国市宁阳西路塔中巷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吴宏文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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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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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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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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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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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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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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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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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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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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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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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10时9分,当事人戴武在宁国市宁阳西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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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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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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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10时9分,当事人戴武在宁国市宁阳西路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戴武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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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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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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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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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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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秀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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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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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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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00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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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3〕第0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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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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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16时,当事人姚秀亮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子山安置区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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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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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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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2日16时,当事人姚秀亮在宁国市河沥溪街道燕子山安置区门口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依据《宣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姚秀亮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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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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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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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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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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