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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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211-00036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211-00036
组配分类: 互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1-21
发布日期: 2022-11-21
法律援助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21 10:48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此项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2)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2.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有哪些?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25号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3.此项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