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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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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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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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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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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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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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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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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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允许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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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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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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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外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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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距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距离为:80kg-50m,100kg-60m,200kg-65m,300kg-7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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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距离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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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最小距离50m。(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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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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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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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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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平面布置——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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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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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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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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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平面布置——内部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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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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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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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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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7m。
c)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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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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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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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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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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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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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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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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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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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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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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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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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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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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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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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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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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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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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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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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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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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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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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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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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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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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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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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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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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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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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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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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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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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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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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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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