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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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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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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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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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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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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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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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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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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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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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困妇女儿童救助、公益救助、贫困母亲两癌专项基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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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户家庭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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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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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宣城市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拨付2017年度“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中央彩票公益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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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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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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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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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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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户家庭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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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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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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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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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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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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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违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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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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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该同志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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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纪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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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2018年度宣城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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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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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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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5
|
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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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6
|
宁国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7
|
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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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8
|
宁国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9
|
宁国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0
|
宁国
|
临时身份证明
|
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办理婚姻登记等。
|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人像、户籍地址等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1
|
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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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办理出国(境)等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经查询在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2
|
宁国
|
婚育证明
|
户籍在外省、纳入本地管理对象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
证明当事人在户籍地的婚姻及生育情况
|
户籍地村、乡两级计生部门
|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
|
皖人口委【2014】18号
|
13
|
宁国
|
外嫁女出生上报证明
|
用于确定外嫁女是否在外省进行了登记管理
|
证明当事人的生育信息在嫁入地已进行管理并上报
|
嫁入地县级计生部门
|
省、市计划生育考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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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宁国
|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合格凭证
|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
|
学龄儿童是否按规定接种了国家免费疫苗
|
依法设立的承担国家免费疫苗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
|
《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
|
15
|
宁国
|
建筑施工企业夜间施工证明
|
市区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必要性
|
住建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因工艺需要或特殊需要确需夜间施工
|
市住建局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6
|
宁国
|
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原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质量技术方面守法情况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筹备上报材料
|
无违反原工商、质监部门法律、法规行为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
(皖政办秘【2016】2号
|
17
|
宁国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特种设备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
特种设备跨登记机关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行政区域移装
|
18
|
宁国
|
死亡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城乡居保参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医院、村(居)委会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
保人员已死亡
|
第35条规定第1点
|
19
|
宁国
|
继承人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死亡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与继承人关系
|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35条规定第2点
|
20
|
宁国
|
享受养老金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
社保经办机构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
第37条规定
|
21
|
宁国
|
法律援助申请人
|
申请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状况
|
乡镇街道
|
上级规定
|
经济状况证明表
|
22
|
宁国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生育证、购房等
|
婚姻、生育情况
|
卫计办
|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23
|
宁国
|
涉农补贴信息更改证明
|
涉农补贴信息更改
|
户主更改、姓名错误等
|
乡镇、街道
|
上级规定
|
24
|
宁国
|
生猪调运证明
|
数据真实性
|
调运数量和存栏量
|
村委会
|
本政府规定
|
25
|
宁国
|
征兵工作证明
|
应征青年政治审查
|
无违反犯罪行为
|
派出所、乡镇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
26
|
宁国
|
死亡证明
|
养老保险注销
|
人员死亡情况
|
村
|
|
27
|
宁国
|
亲属关系证明
|
养老保险注销
|
家庭父子、血缘关系
|
村
|
|
28
|
宁国
|
低收入证明
|
医疗救助
|
因病致困难
|
村
|
|
29
|
宁国
|
家庭困难证明
|
可以延期
|
家庭经济困难
|
村(乡镇)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
林业行政处罚
|
30
|
宁国
|
残疾人惠农领取辅助器具
|
申请辅具
|
残疾人及缺少辅具
|
乡镇
|
上级规定
|
31
|
宁国
|
火化减免证明
|
减免火化费用
|
证明家庭困难
|
民政所
|
上级规定
|
给予火化费用减免
|
32
|
宁国
|
困难证明
|
证明家庭困难
|
证明家庭困难
|
民政所
|
上级规定
|
33
|
宁国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34
|
宁国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35
|
宁国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36
|
宁国
|
公证员执业初审
|
证明其在公证机构的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申请人所在公证机构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具体情况
|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37
|
宁国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贫困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
了解案情
|
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
|
办案机关
|
相关法律文书
|
38
|
宁国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案件材料
|
39
|
宁国
|
法律援助审核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40
|
宁国
|
刑事辩护援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41
|
宁国
|
刑事代理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2
|
宁国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案件材料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3
|
宁国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案件材料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4
|
宁国
|
非诉讼法律事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代理援助
|
案件材料
|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45
|
宁国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46
|
宁国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公司律师)
|
47
|
宁国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职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公职律师)
|
48
|
宁国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公司律师)
|
49
|
宁国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任职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批文
|
工作的任职批文
|
50
|
宁国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编制文件
|
编制文件
|
51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变更
|
52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变更
|
53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延期
|
54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延期
|
55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验
|
56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验
|
57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发
|
58
|
宁国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核发
|
59
|
宁国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60
|
宁国
|
建筑节能实体检测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61
|
宁国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62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核准
|
63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64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4号)
|
65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4号)
|
66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8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67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11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68
|
宁国
|
物业灭失证明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征收管理部门或产权部门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
69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70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