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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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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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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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监管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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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查整治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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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自养老机构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登记后30日内已开展服务但未进行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备案。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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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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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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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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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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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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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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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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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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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运营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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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异常事件报告和紧急呼叫、值班、交接班、门卫、视频监控记录等内部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2022年底前,养老服务机构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落实视频监控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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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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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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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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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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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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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处违法违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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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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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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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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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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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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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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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服务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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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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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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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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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定期排查房屋隐患,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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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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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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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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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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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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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督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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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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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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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服务质量安全,以及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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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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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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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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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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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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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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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涉及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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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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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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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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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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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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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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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和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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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局、银保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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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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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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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公安局、银保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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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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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加大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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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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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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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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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机制。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治安、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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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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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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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处置。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要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行严格的分区管控,防范化解疾病传染风险。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要求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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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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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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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部门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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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按照“一院一策”要求,联合采取措施,加大整改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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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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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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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深化“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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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依法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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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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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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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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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落实监管结果与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政府补助、优惠政策相挂钩,推行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2022年底前,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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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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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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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推行“互联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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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推进“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市养老服务智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和养老机构视频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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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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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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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基本数据共享。根据监管业务需要将相关信息数据推送至相关部门,协同开展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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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数据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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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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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强化标准规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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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深入推进养老机构照护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等标准实施,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全市养老机构要全部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养老服务质量基本规范》。鼓励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养老服务和养老产品的团体标准,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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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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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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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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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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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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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当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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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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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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