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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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107-00070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7-2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5900R/202107-00070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7-20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0 10:12 来源:宁国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  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局办公室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投诉电话:0563-4110010

投诉邮箱:ngsczj@163.com

第五条  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  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宁国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条  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