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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03-0004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宁复决字﹝2021﹞2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03-24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203-00043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宁复决字﹝2021﹞24号)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24
发布日期: 2022-03-24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 (宁复决字﹝2021﹞24号)
发布时间:2022-03-24 11:28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戴XX,男,汉族,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小XXXX室。

被申请人:宁国市公安局,地址:宁国市宁城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勤,局长。

第三人:董XX,男,汉族,住址:XX省XX市XX街道小区XX幢XX室。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南)行罚决字〔2021〕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并于当日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公(南)行罚决字〔2021〕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称其妻子与第三人之间无房租债务纠纷,房租一事是第三人扰民或滋事的理由,第三人曾利用微信朋友圈散布侮辱性谣言及部分私信言论涉嫌威胁与恐吓。第三人曾于2020年11月18日晚,醉酒至申请人小区楼下进行辱骂,经报警后,民警将其劝回并训诫教育。2021年7月15日晚上10点半左右,第三人再次醉酒后到申请人家门外骚扰,因家中有刚满月的婴儿,申请人第一次开门口头告知第三人不要进其家门后关门。但第三人继续重敲申请人房门,惊醒隔壁邻居及家中婴儿,申请人第二次开门警告。但第三人情绪激动欲进入其家中,申请人阻止,推搡中,申请人打了第三人几拳。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扰民且强行闯入其家中构成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申请人在受到第三人骚扰后第一时间报警,为阻止第三人进入其住宅而实施殴打行为是正当防卫,被申请人将本案定性为一般打架斗殴且对申请人采取治安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调查,2021年7月15日22时30分许,第三人至申请人门口要求申请人妻子王XX1归还房租欠款,申请人开门后拒绝第三人找王XX1协商的要求并关门。第三人再次敲门,期间王XX1报警。申请人再次开门并要求第三人不得敲门,后申请人打了第三人头部两、三拳,其中一拳打在第三人左眉处。申请人称第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仅有申请人陈述,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三人与王XX1有无债务关系及第三人是否涉嫌侮辱等,在案件调查中,双方均未提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无法查实。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第三人以向王XX1讨要房租欠款为由,前后两次至王XX1住宅处催要,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王XX1本人及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宁,但综合其行为及后果,其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申请人在与第三人交涉过程中,在未受任何侵害的情况下,用手击打第三人头部造成第三人左眉处受伤,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属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申请人依法给予其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三、本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22时许接到报案,于当日依法受理,后查明案件事实。于2021年8月13日告知申请人你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处罚过重拒绝在告知笔录上签名,被申请人办案单位就申请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后于8月13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7月15日晚,宁国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接到案外人王XX1报警,称有人扰民,遂指派民警出警,随后,南山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第三人报警称有人打架,地址与上述地址一致,合并出警。宁国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民警出警至现场,见第三人在申请人家中,左眉处流血。经调查了解:王XX1系申请人妻子,第三人系王XX1前姐夫,王XX1原离异期间曾在姐姐王XX2及姐夫第三人家中暂住,后第三人与王XX2离婚。2021年7月15日,第三人至申请人家门口要求王XX1支付在其家中暂住期间房租,因沟通不畅后推搡,申请人打了第三人头部两、三拳,致第三人左眉处流血。当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询问,双方对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陈述内容基本一致,但对殴打原因认定不同。后被申请人对王XX1进行询问,但王XX1称听到争吵和打闹声音后其本人从房间出来,出来时看见申请人与第三人在相互推搡,第三人左眉边已经受伤流血。2021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注明“民警当面向违法嫌疑人戴XX进行书面告知,戴XX认为处罚过重拒绝签字。邱XX  王XX  2021年8月13日15时01分”。同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宁公(南)行罚决字〔2021〕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两百元的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14日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曾因与王XX1之间的债务纠纷被王XX1诉至法院,2020年,第三人在微信朋友圈及宁国论坛发布关于王XX1及其家人的不文明言论。2020年11月18日,第三人到王XX1居住小区要求支付房租,经报警后由民警作民事纠纷当场调解。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病历发票复印件、《证明》、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回执等证据资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是一起由于各方当事人因报复心理而引发的民事纠纷逐渐激化成治安案件。首先,由于申请人妻子王XX1对其姐王XX2在与第三人董XX离婚案件中被净身出户不满,借第三人拖欠其欠款之事采取到公司索要、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将第三人列入黑名单等方式索要欠款,造成第三人因为面子外出工作,造成矛盾激化。其次,第三人又以王XX1曾借宿其家将近一年,也曾口头承诺支付房租为由,采取酒后上门索要欠款行为,导致治安案件发生。为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调解,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不当,就打人一事向第三人赔礼道歉。申请人赔偿第三人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第三人对申请人表示谅解,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减轻处罚。申请人与第三人的所有问题就此解决,双方不再因为之前的事引发争议。

  2. 考虑申请人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且第三人请求对申请人减轻处罚的情形,经与被申请人充分协商,决定部分变更原[宁公(南)行罚决字〔2021〕1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仅保留对申请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

  3. 申请人、第三人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任何单位或部门提出其他任何诉求。

    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                                                  第三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二一十一二十六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