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1﹞9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11:33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申请人:程XX,男,汉族,住址:XX省XX市XX乡XX村XX组村民。
被申请人: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宁国市外环西路和杨岭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唐世洲,局长。
第三人: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XX省XX市XX乡XX村XX组。
法定代表人:胡XX。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XX),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XX)。
申请人称:被申请向申请人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范围涉及申请人XX山XXX政林字〔2015〕第XX号林权证中编号为XX的小班9-9、9-8的林地,侵害了申请人的林地经营权,被申请人在变更发证主体时未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致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发证资料齐全规范,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发证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变更。”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其他利用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3、《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5号)……林权证不作为采矿许可证前置条件。”5、被申请人颁发的证号为XX的采矿许可证,其采矿权人为XX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XX市XX乡XX村XX组,经济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有效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发证信息已于2020年5月28号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系统发布了公告,该矿山企业各项证照齐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发证。6、XX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和被答复人涉及林土纠纷,应由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由属地XX乡人民政府、XX村委会给予解决。同时该矿许可的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对被答复人的林权使用不产生实际影响,被答复人作为本案的复议申请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关于要求撤销XX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的申请》,称被申请人在变更发证主体时未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发证,致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与事实不符。根据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8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营业执照信息显示,被申请人2020年5月28日颁发的XX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更发证主体,主体变更属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范畴。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查明:第三人XX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5年6月XX日,住所XX市XX乡,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萤石(普通)的开采、加工、销售。现任公司股东为贺XX、胡XX、安徽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XX。原宁国市国土资源局于2005年6月向第三人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为:XX,矿区范围开采深度由720米到150米标高,共有12个拐点圈定,分XX1采区和XX2采区,其中XX2矿区位于采区北部,由7个拐点圈定,XX1采区位于矿区南部,由5个拐点圈定。上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后经历了多次续证。2020年3月,第三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本案所涉证号为XX的采矿许可证即为该采矿许可证的续证。
另查明,申请人XX阳面柴山XX政林字〔2015〕第XX号林权证中编号为XX的小班9-9、9-8的林地部分与XX1采区重叠。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申请书、山林权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及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现场查看简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及《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扩大不再变更采矿权登记发证机关有关问题的通知》,被申请人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颁发该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职权。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给采矿权人颁发采矿许可证,取得的是依法对矿藏进行开采的权利,其与林地使用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采矿权的取得并不以林地使用权取得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均未将取得林地使用权作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另外,本次发证系对之前《采矿许可证》的续证,自2005年第三人XX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起,被发证主体即为第三人,1XX与XX2两个采区亦在第三人名下,申请人所称变更发证主体与事实不符。但需指明的是,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实施采矿行为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采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或补偿。最后,被申请人颁发该《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程序合法。第三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全面审核后认为第三人符合延续要求,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系统发布公告,符合采矿许可证延续相关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证号为XX的《采矿许可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证号为XX的《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