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2-03-23 11:30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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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宗XX,男,汉族,通讯地址:XX省XX市XX镇XX街道邮政所。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宁国市市府巷。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未收到被申请人就其挂号信单号为XX的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结果,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办结举报案件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举报材料,举报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鸭血”外包装标签宣传“不含防腐剂”,实际却未标注防腐剂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挂号信单号为:XX,经邮政系统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于2020年12月25日签收,但至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仍未收到该举报办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案件处理,已依法通过平台告知其处理结果且回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举报后,于12月31日录入12315投诉举报平台并于同日通过平台派单交由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4日现场调查作出不立案的处理决定后,于2021年1月5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回复,告知对其举报的事项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调查处理并通过平台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及理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未对市场监管部门的答复方式作出明确要求,通过平台进行投诉举报件的登记录入和答复均会向投诉举报人发送短信提醒,告知其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案件处理结果,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证据充分。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交由执法人员处理并调查相关情况。经现场检查,XX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包XX,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经营范围:鸡鸭血浆热加工及销售。该公司食品生产证许可证编号:XX,食品类别:肉制品,有效期至2022年9月25日。经调查得知:申请人宗XX购买的“鸭血”产品确为被举报人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鸭血产品,执行标准为Q/NGYB 000IS-2019,经现场查看其生产工艺及流程,该产品所用配料为鸭血、鸡血、水、食用盐,添加剂为柠檬酸钠,纳柠檬酸钠作用为抗凝作用,其生产过程中未使用防腐剂。同时,查阅被举报人XX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企业标准《鸡、鸭血》(Q/NGYB 000IS-2019)也无防腐剂添加。因此其在外包装标注不含防腐剂与其实际生产情况相符。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XX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鸭血产品标签上标注“不含防腐剂”字样,是根据其生产过程中实际未使用防腐剂的情况来标注的,既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但其产品标签未标注防腐剂的含量,存在瑕疵,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责令该公司停止在标签上标注“不含防腐剂”字样,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宗XX举报案件,处理结果答复的内容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证据充分,申请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本机关依法查明:XX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包XX,经营范围:鸡鸭血浆热加工及销售,成立日期:2017年5月12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XX,食品生产许可证号:XX,食品类别:肉制品。2020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举报材料,于2020年12月31日录入宣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并派单交由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同时将相关举报案件已经交由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处理情况通过12315平台以信息方式信息发送至申请人号码为XX的手机上。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XX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查明案涉“鸭血”未添加防腐剂。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向XX食品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XX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鸭血外包装标签上标注‘不含防腐剂’字样”。2021年1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将该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以信息方式发送至申请人号码为XX的手机上。
另查明,2020年1月以来,申请人申请的投诉举报案件共三百八十多件,其中有为数不少的案件是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单位亦通过向申请人号码为XX的手机上发送信息的方式答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申请书、投诉举报函、商品快照、举报单、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315平台短信回复记录单、特定主体投诉举报案件列表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
被举报人XX食品有限公司,住所:XX,故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对该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次,被申请人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经查,被投诉“鸭血”生产过程中确未添加防腐剂,该产品外包装标签宣传“不含防腐剂”与实际情况相符。该产品未标注防腐剂含量,虽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规定,存在瑕疵,但常人亦能明白“不含防腐剂”也即防腐剂含量为0,故该瑕疵既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XX食品有限公司停止在标签上标注“不含防腐剂”字样,但免于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最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依法录入12315平台并派单交由执法人员处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调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通过12315平台将该举报案件交办情况和处理结果以发送信访至申请人号码为XX的手机上予以答复,有12315平台短信回复记录单为证。且申请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共申请三百八十多条投诉举报案件中,有为数不少案件是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单位亦通过该平台向申请人号码为XX的手机上发送信息的方式答复,故申请人也应清楚的了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案件的答复渠道,亦能收到该答复,申请人所称未收到答复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对市场监管部门答复方式作出明确要求,故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人予以答复,并未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综上,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挂号信单号为:XX(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编号:XX)的举报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挂号信单号为:XX(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平台编号:XX)举报案件作出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